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90.人若不知道神性全能照秩序行进和作工,就会被自己的幻觉误导,萌生很多违背正常理智,甚至自相矛盾的想法。例如,神为何不立刻给自己取了人的样式,而无需经历这些成长阶段?为何祂不从这个世界的四方聚集元素来制造一具躯体,以便祂可以作为神人向犹太人,确切地说,向全世界展示祂自己?或者,即便祂想出生,为何祂不将自己全部的神性注入到胚胎里面,或还是孩童时的祂自己里面?又或者,出生后,祂为何不立刻使自己发育到成人阶段,并通过神性智慧说话?那些思考脱离秩序的神性全能之人有可能孕育并生出这些及类似想法,从而以谬论和毫无意义的聒噪充斥教会,这种情形已经出现了。例如,神自永恒就生了一个儿子,然后又安排第三个神从祂自己和这个儿子发出的观念。再如,祂会向人类发怒,定意将其置于毁灭的境地,但因圣子又愿回头怜悯人类,并且祂是通过圣子的代求和十字架受难这样做的。又如,祂能将其儿子的公义放在人里面,将其植入在人心里,就象克里斯提安?沃尔夫的简单物质,照作者本人的话说,它里面包含属于圣子功德的一切事物,但它无法被分割,否则,必化为乌有。或进一步认为祂能仿佛凭一纸教皇诏书那样随意赦免人的罪恶,或将罪孽深重的人从其黑色罪恶中洁净,从而将一个漆黑的魔鬼变成一位闪光的白天使,而人象石头那样无需移动半分,只要如雕像或偶像那样静静站立即可。更不用提那些视神性权力绝对化,不认可或承认其中有任何秩序之人所持有的许多其它疯狂观点了,这些观点就象簸谷机将糠秕吹入空中那样向外散播。在关乎天堂和教会,因而关乎永生的属灵事务上,这种人偏离神圣真理,如同森林里的瞎子,时而跌到石头上,时而前额撞到树上,时而头发缠在树枝上。
1049.启17:6.“我又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表示因邪恶之虚假而疯狂的一种宗教说服,暴行就是出于这邪恶之虚假而向神性真理施行的。这从“女人”、“喝醉”和“圣徒的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女人”是指“巴比伦”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宗教说服,如前所述(AE 1042节);“喝醉”是指因邪恶之虚假而在属灵事物上的疯狂(对此,参看AE 376f, 1035节);“圣徒的血”是指神性真理,在此是指向它们所施的暴行,因为它暗示着流血。“血”表示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0, 328a, 329, 476, 748节),“流血”表示向神性真理所施的暴行(AE 329f,g节)。经上说“圣徒的血”,是因为那被称为神圣的,是圣言的神性真理,还因为“圣徒”在灵义上不是指圣徒,而是指圣物;圣言的属灵意义,即灵义没有人、地方或时间的观念;但圣言的属世意义则不同。
至于这两种意义如何彼此不同,这清楚可见于圣言的许多经文,如此处,经上说:“他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和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这些话在属世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流了圣徒的血和那些为主作见证之人的血;然而,这些话在属灵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向神性真理施暴,还向对主的见证施暴。这层意义就包含在这些话里面,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来,或推断出来:现代巴比伦并没有杀害圣徒或主的见证人,因为它崇拜圣徒,甚至直到偶像崇拜,主虽具有至高无上的外在神圣性,但教皇具有内在神圣性。这清楚表明,这不是所理解的东西,相反,有某种更内在的东西隐藏在这些话里面;也就是说,他们向神性真理施暴,也向主的神性权柄施暴;因为他们通过歪曲、玷污和亵渎圣言而向神性真理施暴;众所周知,他们通过将主的神性权柄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向这权柄施暴。
(关于亵渎续)
前面说过,最严重的那种亵渎,就是当圣言的真理在信仰上被承认,并在生活上被确认,后来人又因邪恶从信仰和生活中退出,或即便他没有从信仰中退出,却仍生活邪恶时。然而,一个从童年时期到青春期都处于信仰和照之的生活,后来成年时从信仰和信仰的生活中退出的人没有犯亵渎罪。原因在于,童年时期的信仰只是记忆的信仰,是老师在这个孩子里面的信仰;而成年的信仰是理解力的信仰,因而是人自己的信仰。人若从这种信仰中退出,并过着违背它的生活,就能亵渎它,但不能亵渎前者。因为除了进入理解力,并由此进入意愿的东西外,没有什么东西能进入并影响人的生活;在成年之前,人不会出于自己的理解力来思考,也不会出于自己的意愿来行动。在此之前,他只是出于知识思考,并且只是出于服从行动;这些不会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因而不能被亵渎。
总之,凡一个人出于理解力所思、所说、所行的,加上意愿的同意,就都属于他的生命,或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它若是神圣的,就会因他的退出而被亵渎。但这种亵渎是更重还是更轻,则取决于真理的品质和由此而来的信仰的品质,也取决于从它们当中退出的品质;因此,这种亵渎有许多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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