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9.⑶因此,全世界但凡拥有宗教信仰和正常理智的民族没有不承认一位神和神是一的。如前所述,神性注入人灵魂的结果是,每个人里面都有一种内在指示:存在一位神,祂是一。然而,仍有些人否认神,有些人视自然为神,有些人承认多神,有些人拜偶像为神。原因在于,这些人已经用世俗和肉体之物堵塞了其理性或理解力的内层,从而抹去了他们最初或孩童时关于神的想法,同时将宗教信仰抛诸脑后。基督徒承认一位神,但至于以哪种方式承认,这从他们所确立的信经明显可知,信经的内容如下:
天主教的信条是这样:我们敬拜在三位一体的一位神和统一体中的三位一体。神性位格有三:圣父,圣子、圣灵,然后没有三位神,只有一位神。圣父是一个位格,圣子是另一个位格,圣灵又是一个位格,他们的神性是一,同尊同荣。因此圣父是神,圣子是神,圣灵也是神。因为正如基督教真理迫使我们承认每个位格分别为神和主,天主教禁止我们说有三位神或三位主。这就是基督徒关于神的一体性之信。但在那信经中,神的三位一体和神的一体性彼此冲突,这一点会在神性三位一体那一章予以说明。
世界上但凡拥有宗教信仰和正常理智的其它民族都坚持认为神是一:如在本国中的所有伊斯兰教徒;非洲大陆上很多国家的非洲人;许多国家的亚洲人;更不用说如今的犹太人。黄金时代的上古之人,就是那些拥有宗教信仰的人,也敬拜一位神,他们称这位神为耶和华。
在接下来的时代,直到君主政权建立,古人也是如此。因为如今,世俗之爱和后来的肉体之爱开始逐渐封闭理解力的高层区域,该区域原先是开放的,就象敬拜一位神的神殿和圣所。但主神为了重新打开它们,从而恢复一位神的敬拜,就在雅各的后代中建立了一个教会,并将下面这一条置于其宗教的一切诫命之首:
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别的神。(出埃及记20:3)
此外,祂在此时恢复了耶和华这个名,它表示至高无上、独一无二的存在,宇宙万有的源头。朱庇特这个名可能就源于耶和华,他被古代异教徒奉为至高神;许多其它神组成他的宫廷,他们也披戴神性;而在接下来的时代,一些智者,如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承认这些并不是神,只不过是一位神的众多特性、品质和属性,之所以被称为神,是因为他们每个人里面都有某种神性。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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