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844.犹太人比其他人更意识不到他们在灵界,反而以为他们仍在自然界。这是因为他们完全是外在人,没有对宗教的内在概念,或说没有从内在思考过任何宗教主题。因此,他们仍和以前一样继续谈论弥赛亚;有些人说,祂会和大卫一起到来,戴着冠冕闪闪发光地走在他们前面,领他们到迦南地;在路上,祂会举起杖,使他们要穿过的河流干涸,那时基督徒(在他们自己当中,他们称基督徒为外邦人)会抓住他们的衣襟,卑微地哀求被允许与他们同去;而他们会根据其财富的多寡接受富人,这些富人也要服侍他们。他们通过撒迦利亚书(8:23)和以赛亚书(66:20)中所写的,以及论到大卫的话,即他要来作他们的王和牧人(耶利米书30:9; 以西结书34:23-25; 37:23-26)来确认这些观念或这种信仰。他们完全不愿意听到,在这些经文中,“大卫”是指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犹太人”是指那些将属于祂教会的人。
第五诫 不可杀人
309.在属世意义上,“不可杀人”这条诫命是指不可杀害一个人,不可对他造成任何导致他死亡的伤害,也不可残害他的身体。它也是指不可对人的名字和名声造成任何致命伤害,因为对许多人来说,名字和生命是齐头并进的,或说他们将名声和生命本身视为同等。从广泛意义上说,谋杀包括敌意、仇恨和报复,它们呼出杀戮,或说谋杀就潜伏在它们里面,就像火潜伏在灰烬下的木头中一样。地狱之火不是别的东西;因此,我们会说怒火中烧和复仇之火。这些激情是意图中的“谋杀”,不是行为中的“谋杀”;但他们若不害怕法律,或报复和复仇,就会爆发为行动,如果意图与背叛或残暴连在一起,尤其如此。仇恨就是谋杀,这一点从主的这些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有话对古人说,不可杀人;凡杀人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只是我告诉你们,凡贸然向弟兄动怒的,必有审判的危险。凡骂弟兄拉加的,必有面临公会的危险,凡骂弟兄你这蠢货的,必有地狱之火的危险。(马太福音5:21, 22)
这是因为凡属于意图的,也属于意愿,因而本质上属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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