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836.所有承认和敬拜一位神,宇宙创造者的人,都持有神是一个人的观念;他们宣称,没有人能对神持有其它任何观念。当他们听说,有许多人认为神就像以太或云时,他们就问这些人在哪里;当被告知他们就在基督徒当中时,他们说这肯定是不可能的。但他们被告知,一些基督徒从以下事实中得到这种观念:在圣言中,神被称为一个灵(约翰福音4:24),而他们认为灵是一种以太物质或某种形式的云;殊不知,每个灵人和每位天使都是一个人。当他们进一步询问他们的属灵观念是否与他们的属世观念相似时,他们发现那些从内在承认主救主是天地之神的人是不一样的。我曾听一个基督教牧师说,没有人能持有一个神性人身的观念;我看到他被带到各个外邦社群,它们越来越内在,直到他被带到他们的天堂,最后被带到基督天堂。无论在哪里,他们对神的内在感知都传给了他;他观察到,他们对神没有其它观念,只有一个神性人的观念,唯独祂才能按照自己的形像和样式创造人。
第六诫 不可通奸
313.在属世意义上,这条诫命不仅涵盖了通奸,还涵盖了意愿和行为的淫秽,以及随之而来的思维和言语的不洁或放荡。仅仅动淫念,或贪恋通奸就是通奸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古人有话说,不可通奸。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别人的妻子就对她动淫念的,心里已经与她通奸了。(马太福音5:27, 28)
其原因在于,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就变成了行为,或说获得了行为的性质;因为诱惑只进入理解力,而意图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行为。但关于这个主题,详情可参看1768年于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婚姻之爱》(或《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那里论述了以下主题: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的对立(CL 423-443节);私通(CL 444-460节);通奸,以及通奸的不同种类和级别(CL 478-499节);奸污处女或破处的淫欲(CL 501-505节);沉溺于多样性的淫欲(CL 506-510节);侵犯或强奸的淫欲(CL 511—512节);诱惑纯真的淫欲(CL 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归算(CL 523-531节)。这条诫命在属世意义上就涵盖了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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