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834

834.我曾被允许感

834.我曾被允许感知他们一夫多妻的爱之热的性质。我与一个曾扮演过穆罕默德的人交谈,在与他远距离交谈后,这个替代者给我送来了一把乌木勺子和其它一些东西,这些东西都是证据,证明它们来自他;同时,他们一夫多妻的爱之热的出口从各个地方被打开。从一些地方散发出的这热感觉就像洗完澡后浴室里的热;从另一些地方散发出的热就像正在煮肉的厨房里的热;还从一些地方散发出的热就像出售恶臭食物的餐馆里的热;从另一些地方散发出的热就像制备乳剂和这类药物的药剂师实验室里的热;又从一些地方散发出的热就像妓院和窑子里的热;从另一些地方散发出的热就像出售兽皮、皮革、鞋子的商店里的热。这热里面还有某种由嫉妒产生的腐臭、刺激和灼热的东西。而另一方面,在基督天堂里,当他们的爱之快乐被感知为一种气味时,热就像花园、葡萄园和玫瑰园里的气味一样芳香,在有些地方就像出售香料的地方的香味,在有些地方则像酒榨和酒窖的香味。在本书各章所附的记事中,我已经说明,在灵界,爱的快乐经常被感知为气味。


真实的基督教 #313

第六诫 不可通奸

第六诫  不可通奸

313.在属世意义上,这条诫命不仅涵盖了通奸,还涵盖了意愿和行为的淫秽,以及随之而来的思维和言语的不洁或放荡。仅仅动淫念,或贪恋通奸就是通奸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古人有话说,不可通奸。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别人的妻子就对她动淫念的,心里已经与她通奸了。(马太福音5:27, 28)

其原因在于,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就变成了行为,或说获得了行为的性质;因为诱惑只进入理解力,而意图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行为。但关于这个主题,详情可参看1768年于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婚姻之爱》(或《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那里论述了以下主题: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的对立(CL 423-443节);私通(CL 444-460节);通奸,以及通奸的不同种类和级别(CL 478-499节);奸污处女或破处的淫欲(CL 501-505节);沉溺于多样性的淫欲(CL 506-510节);侵犯或强奸的淫欲(CL 511—512节);诱惑纯真的淫欲(CL 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归算(CL 523-531节)。这条诫命在属世意义上就涵盖了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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