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81

81.上一章论述了神

81.上一章论述了神创造者,以及创造。本章将论述主救世主,以及救赎。下一章则论述圣灵,以及神性活动。我们所说的主救世主是指披上人身的耶和华,因为下面将说明,为了实现救赎,耶和华亲自降下来并给自己取了人的样式。之所以用主这个名,而不用耶和华,是因为旧约中的耶和华在新约中被称为主,如以下经文所说明的。摩西书:
以色列啊,你要听!耶和华我们的神是独一的耶和华;你要尽心尽性爱耶和华神。(申命记6:4-5)
而马可福音:
主我们的神是独一的主。你要尽心、尽性爱主你的神。(马可福音12:29-30)
以赛亚书:
当预备耶和华的道路;在沙漠地修平我们神的大道。(以赛亚书40:3)
而路加福音:
你要行在主的面前,预备祂的道路。(路加福音1:76)
此外还有其它经文。而且,主命令祂的门徒称祂为“主”(约翰福音13:13)。这就是为何使徒们在书信中如此称呼祂,后来的使徒教会也是如此。这从该教会的信经,也就是所谓的“使徒信经”明显看出来。其原因在于,由于耶和华之名的神圣,犹太人不敢直呼其名;还因为“耶和华”表永恒的神性存在;而祂在时间中所取的人身并非那存在。至于何为神性存在或耶和华,这在上一章已予以说明(18-26,27-35节)。因此缘故,在此处以及下文,主是指披上人身的耶和华。由于主的胜过教会的其它一切知识,甚至胜过天上的知识,故我将按以下顺序使这一知识清晰明朗:
(1)为了赎回并拯救人类,耶和华,宇宙的创造者降下来并给自己取了人的样式。
(2)祂作为神圣真理,就是圣言(即道)降下来,然而祂并未将神圣良善与神圣真理分离。
(3)祂照其神序给自己取了人的样式。
(4)祂借以将自己带入这个世界的人身就是所谓“神的儿子”。
(5)主通过救赎行为使自己成为公义。
(6)祂通过救赎行为使自己与父合一,父也将自己与祂合一。这也遵循神序。
(7)在一个人里面(in one Person),神就这样成为人,人成为神。
(8)祂朝合一(union)的发展就是祂的倒空状态;合一本身则是祂的荣耀状态。
(9)从今往后,在基督徒当中,若不信主神救主,单单靠近祂,没人能进入天堂。
现逐一解读这些要点。

揭秘启示录 #759

759.“地上的客商

759.“地上的客商,因她奢华太过就发了财”表教阶中具有大大小小级别的人,他们通过统治神圣事物而追求神性威严和超越帝王的荣耀,并不断致力于通过他们名下修道院和个人财产的增多,以及无止境地从世界所聚敛和累积的财富坚固它,从而通过将属天和属灵的统治权据为己有而为自己获得肉体和属世的快乐。巴比伦的“客商”无非表示在天主教的教阶中具有大大小小级别的人,因为本章23节经文说到,他们“原来是地上的大人物”;让他们“发了财”的“奢华太过”无非表示他们为自己获得对世人的灵魂,因而对其产业和财富的统治权所凭借的信条。众所周知,他们无止境地聚敛这些东西,用它们填满自己的宝库;人们也知道,他们拿教会的神圣事物作交易,如通过让人们向修道院、圣徒及其像进行奉献和馈赠,或弥撒、宽容、豁免来贩卖救恩,也就是天堂。
谁看不出,教皇统治在宗教改革时期一直没有被打破,他们还会在整个欧洲各国搜刮产业和财富,然后成为唯一的领主,而其余的人都成为奴仆?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他们的权力超过帝王,如果帝王不顺服,他们就会将其逐出教会,并废黜,自那时起,他们不是一直拥有巨额财富吗?如今他们每年不是仍有巨额进账,宝库不仍堆满金银宝石吗?这种类似未开化的统治欲仍占据他们当中许多人的心智,若突破限制,唯一能约束他们的,就是对丧失统治权的恐惧。然而,如此庞大的收入、财宝、产业除了让他们以此为乐为骄傲,并巩固统治,直到永远外,还有什么用处呢?由此可知“地上的客商,因她(即巴比伦)奢华太过就发了财”表示什么。在以赛亚书,他们也被称为“客商”:
巴比伦的居民如同碎秸,火已将他们烧尽;他们不能救自己脱离火焰之手,这就是从幼年与你贸易的客商。(以赛亚书47:14,15)。
在圣言中,买卖与贸易或经商、交易表示为自己获取属灵的财富,就是真理与良善的知识,在反面意义是虚假与邪恶的知识;通过后者赚得世界,通过前者赚得天堂。所以,主将天国比作寻找好珠子的买卖人(马太福音13:45,46);教会之人比作交给他们银子、叫他们做买卖赚钱的仆人(马太福音25:14-30);并且给了他们十锭银子,叫他们同样用来做买卖赚钱(路加福音19:12-26)。“推罗”表示教会对真理和良善的认知,故以西结书整个27章都在论述她的交易和获利;并论到她说:
你靠自己的智慧聪明得了金银财宝,你靠自己的大智慧和贸易增添资财。(以西结书 28:4,5)
另一处:
推罗变得荒凉,她的客商是王子,她的买卖人是地上的尊贵人。(以赛亚书23:1,8)
在迦南地的犹太人当中,遭败坏的教会被称为“贸易之地”(以西结书16:3, 29; 21:30; 29:14; 17:4; 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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