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789

789.其他先知也发

789.其他先知也发了关于这个教会及其性质的许多预言,现在引用其中的少数经文;撒迦利亚书:

那一日必是耶和华所知道的,不是白昼,也不是黑夜,到了晚上才有光明。在那日,必有活水从耶路撒冷出来;耶和华必作全地的王;在那日,耶和华必为独一无二的,祂的名也是独一无二的。(撒迦利亚书14:7-9)

约珥书:

到那日,大山要滴甜酒,小山要流奶子。耶路撒冷必存到代代。(约珥书3:17-21)

耶利米书:

那时,人必称耶路撒冷为耶和华的宝座,所有民族必为耶和华的名聚集到耶路撒冷;他们必不再随从自己顽梗的恶心而行。(耶利米书3:17; 启示录21:24, 26)

以赛亚书:

你的眼必见耶路撒冷为安静的居所,为不拆散的帐幕;其橛子永不拔出;其绳索一根也不折断。(以赛亚书33:20)

在这些经文中,“耶路撒冷”是指启示录(21章)中所描述的新的圣耶路撒冷,这新的圣耶路撒冷是指新教会。以赛亚书:

从耶西的树墩子必生出一个嫩芽;真理必作祂大腿的带子。因此,豺狼必与绵羊羔同居,豹子与山羊羔同卧,牛犊、少壮狮子和肥畜同群,小孩子要牵引它们。牛必与熊同食;它们的崽必一同躺卧。吃奶的必在蝰蛇的洞口玩耍,断奶的孩子必按手在毒蛇的穴上。在我圣山的遍处,它们都不会作恶,不会败坏自己;因为地充满认识耶和华的知识。到那日,耶西的根立作万民的大旗,列族必寻求;祂安息之所大有荣耀。(以赛亚书11:1, 5-10)

众所周知,这样的事在教会,尤其在最后一个教会还没有发生。耶利米书:

看哪,日子将到,我要另立新约;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神,他们要作我的子民;他们从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认识我。(耶利米书31:31-34; 启示录21:3)

众所周知,迄今为止,这些事一直没有在众教会发生。这是因为人们没有靠近可见的神,而所有人都必认识这可见的神,因为祂就是圣言或律法,祂要将这圣言或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以赛亚书:

我为耶路撒冷必不息声,直到她的公义如光辉发出,她的救恩如灯燃烧;你必得新名的称呼,是耶和华亲口所起的;你在耶和华的手中要作为华冠,在你神的掌上必作为王冕。耶和华喜悦你,你的地将要婚嫁。看哪,你的拯救来到;看哪,祂的赏赐在祂那里;人必称他们为圣民,为耶和华的赎民;你也必称为蒙找着的,不被撇弃的城。(以赛亚书62:1-4, 11-12)


诠释启示录 #1045

1045.“手拿盛满

1045.“手拿盛满了可憎之物和她淫乱污秽的金杯”表示从被亵渎的良善和真理中获得教义。这从“杯”、“可憎之物”和“淫乱污秽”的含义清楚可知:“杯”是指来自地狱的虚假,因为“杯”与“酒”具有相同的含义,“酒”表示来自天堂的真理,在反面意义上表示来自地狱的虚假(参看AE 887, 960a,b, 1022节)。由于“杯”表示真理或虚假,而每个教会的教义都要么属于真理,要么属于虚假,因为教会的一切真理或虚假都包含在教义中,所以“杯”也表示教义,“金杯”表示来自邪恶的虚假之教义。

如在耶利米书:

巴比伦是耶和华手中的金杯,使全地沉醉。(耶利米书51:7)

出于经上说那女人“穿着紫色和朱红色的衣服,镶嵌着金子、宝石和珍珠”那样的原因,也就是说,出于外在上的表象,它被称为“金杯”;然而,它在内在上就像“盛满了可憎之物和污秽”的杯子。因为这就像主对文士和法利赛人所说关于外在和内在的话:

你们这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洗净杯盘的外面,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荡。你们又好像粉白的坟墓,外面好看,里面却满了死人的骨头和一切的污秽。(马太福音23:25–27)

“可憎之物”是指对良善的亵渎(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淫乱污秽”是指对真理的亵渎。因为“淫乱”表示对真理的歪曲,如前所述;因此,它的“污秽”表示亵渎。

至于“可憎之物”所表示的亵渎,它们是对教会圣物的扭曲,因而是将教会的良善转变为邪恶,将教会的真理转变为虚假。它们被称为“可憎之物”,因为天使憎恶它们;事实上,只要它们是源于来自圣言的良善和真理的教会圣物,它们就会升入天堂;但只要它们被用于邪恶,从而被亵渎,它们就会携带隐藏在里面的地狱之物。因此,它们被感觉为死物,其中曾有一个活的灵魂;这就是为何天堂厌恶和憎恨它们。

这就是在圣言中,“可憎之物或可憎之事”的含义,这一点从以西结书对耶路撒冷的可憎之事的描述明显看出来:

她拿了给她作妆饰的衣服,为自己做成各种颜色的丘坛,在其上行淫;她拿了给她的金银器皿,为自己造男性的像,与它们行淫;她把给她的油、香、饼、细面和蜂蜜制成安息香气;他们将自己的儿女献为祭;她先是在埃及行淫,后来与亚述人行淫,最后与迦勒底人行淫。除此之外,还有其它在那里被称为可憎之事的几件事。(以西结书16:2–63)

所有这些事物都表示对圣言、教会和敬拜的亵渎。在要么讲述,要么提及可憎之事或可憎之物的其它经文中,也是如此(如耶利米书7:9, 10; 16:18; 32:35; 以西结书5:11; 7:19, 20; 8:6–18; 11:21; 14:6; 20:7, 8; 申命记7:25, 26; 12:31; 18:9, 10; 马太福音24:15; 马可福音13:14; 但以理书9:27; 11:31; 以及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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