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777.主就是圣言,这一点从以下约翰书的经文清楚看出来:
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道成了肉身。(约翰1:1, 14)
这里的“道(圣言)”表圣真,因为基督徒中的圣真只源于圣言,它是所有教会奉基督之名汲取丰盛活水的源泉;然而,接受圣言属世义的教会好象在云中,但接受属灵和属天义的教会在荣耀和能力中。圣言包含三层意义,即属世、属灵与属天,一个在另一个里面,这一点已在圣经、十诫(4、5章)章节予以说明。由此清楚可知,约翰书中的“道(圣言)”表圣真。对此,约翰在约翰一书中给出了进一步的证据:
我们也知道神的儿子已经来到,且将智慧赐给我们,使我们认识那位真实的,我们也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就是在祂儿子耶稣基督里面。 (5:20)
这就是为何主如此频繁地说:“我实实在在告诉你们”的原因,实实在在(阿们)在希伯来语中表真理(祂就是“阿们”,可查看启示录3:14和“真理”,查看约翰书14:6)。此外,若问当今的学者,他们如何理解约翰书(1:1)中的“道(圣言)”,他们会说,它表示圣言的卓越性,然而,除了圣真外,还有什么能显示圣言的卓越性?由此清楚可知,如今主即将显现在圣言中。祂不是以人的形式显现,因为自祂升天以后,祂就在其荣耀的人性中,也就无法显现给任何人,除非先打开他的灵眼;但对处于恶和随之假中者,因而对于祂放在左手边的任何山羊来说,这是不可能的。故,当祂将自己显现给祂的门徒时,先打开他们的眼,因为经上记着:
他们的眼睛开了,这才认出他来。忽然耶稣不见了。(路加24:31)
同样的情形发生在复活后坟墓旁边的妇女们身上,结果,她们也看见天使坐在坟墓里,对她们说话,天使无法用肉眼被看到。使徒在祂复活之前也无法用肉眼看到在其荣耀人性里的主;而是在灵里看见祂,好象从睡眠的状态中醒来。这从主在彼得、雅各和约翰面前的变容显而易见,因为经上说,那时他们昏昏欲睡(路加 9:32)。所以,以为主会驾着天上的云以人的形式显现,是毫无根据的;但祂必显现在来自祂,且就是祂的圣言中。
799.“因为你的客商曾是地上的大人物”表示在他们的圣统制中,品级较高的人就是这样;因为他们利用修会章程留给他们的各种特权或任意权利来作交易并获利。“大人物”是指在他们的圣统制中品级较高的人,他们被称为红衣主教、大主教和主教;他们被称为“客商”,是因为他们利用教会的圣物,就像利用货物一样来获利(AR 771, 783节);“大人物”在此表示那些利用修会章程留给自己的各种特权或任意权利来作交易并获利的人。为什么这么说,这从前文明显看出来,因为这是前文的一个结果。
在前文,经上说“弹竖琴者,作乐者,吹笛者,吹号者的声音,在巴比伦决不能再听见;各样手艺的匠人在那里决不能再遇见;石磨的响声在那里决不能再听见;灯光在那里决不能再照耀。新郎和新妇的声音,决不能再听见”,这些话表示在巴比伦,没有对属灵真理的任何情感,也没有对属灵真理的任何理解,因而没有属灵真理的思维,又没有对属灵真理的寻求和探究,没有对它的光照和感知,因而没有构成教会的良善和真理的结合(参看AR 792—794, 796—797节)。他们之所以没有这些,是因为圣统制中品级较高的人也作交易并获利,从而为品级较低的人立了榜样。因此,这就是为何经上说:“你的客商曾是地上的大人物。”
或许有人会问:“可被称为交易的特权都有哪些?”它们不是他们的年收入和薪俸,而是那把钥匙的权柄所带来的豁免权;这些豁免权有:赦罪,即便是滔天大罪,由此免除世俗的惩罚;通过向教皇求情,获得在禁婚亲等或法律禁止的关系范围内缔结婚姻的权柄,并在非禁婚亲等或法律不禁止的关系范围内结束婚姻的权柄;允许这些人自己如此行,无需通过宽容来求情;授予其权力范围内的特权;按立圣职,坚振圣事;他们使用从修道院所获得的总体和具体的酬金;挪用来自其它源头、依法属于他人的收入;以及其它许多手段。这些,而不是他们的年收入,如果他们满足于它们的话,导致他们对属灵真理没有任何情感、思维、探究和感知,也没有真理和良善的结合,因为它们是不义玛门的所得或所追求的,不义之人不断贪恋属世的财富,厌恶属灵的财富,即来自圣言的神性真理。
由此明显可知,“你的客商曾是地上的大人物”表示他们的圣统制中品级较高的人就是这样,因为他们利用修会章程留给他们的各种特权或任意权利来作交易并获利。此处要进一步说一说“钥匙权柄”对罪行,甚至滔天罪行的豁免权,他们利用豁免权不仅使罪人免除了永恒的惩罚,甚至还免除了世俗的惩罚;即便没有释放他们,他们仍通过庇护进行保护。谁看不出,这不属于教会的权力范围或宗教裁判权,而是属于民间的权力范围?这是要把他们的统治权延伸到世俗的一切,破坏公共安全;而且,利用仍留给他们的这种权柄,他们拥有恢复他们早先对君王建立的一切法庭,从而对法官,甚至最高法官的专制统治的权力;他们若不害怕人们退出教会,也会这样做。这就是但以理书中这句话的意思:
从海中上来的第四个兽必想改变时期和公义。(但以理书7:25)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