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777

777.主就是圣言,

777.主就是圣言,这一点从以下约翰书的经文清楚看出来:
  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道成了肉身。(约翰1:1, 14)
  这里的“道(圣言)”表圣真,因为基督徒中的圣真只源于圣言,它是所有教会奉基督之名汲取丰盛活水的源泉;然而,接受圣言属世义的教会好象在云中,但接受属灵和属天义的教会在荣耀和能力中。圣言包含三层意义,即属世、属灵与属天,一个在另一个里面,这一点已在圣经、十诫(4、5章)章节予以说明。由此清楚可知,约翰书中的“道(圣言)”表圣真。对此,约翰在约翰一书中给出了进一步的证据:
  我们也知道神的儿子已经来到,且将智慧赐给我们,使我们认识那位真实的,我们也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就是在祂儿子耶稣基督里面。 (5:20)
  这就是为何主如此频繁地说:“我实实在在告诉你们”的原因,实实在在(阿们)在希伯来语中表真理(祂就是“阿们”,可查看启示录3:14和“真理”,查看约翰书14:6)。此外,若问当今的学者,他们如何理解约翰书(1:1)中的“道(圣言)”,他们会说,它表示圣言的卓越性,然而,除了圣真外,还有什么能显示圣言的卓越性?由此清楚可知,如今主即将显现在圣言中。祂不是以人的形式显现,因为自祂升天以后,祂就在其荣耀的人性中,也就无法显现给任何人,除非先打开他的灵眼;但对处于恶和随之假中者,因而对于祂放在左手边的任何山羊来说,这是不可能的。故,当祂将自己显现给祂的门徒时,先打开他们的眼,因为经上记着:
  他们的眼睛开了,这才认出他来。忽然耶稣不见了。(路加24:31)
  同样的情形发生在复活后坟墓旁边的妇女们身上,结果,她们也看见天使坐在坟墓里,对她们说话,天使无法用肉眼被看到。使徒在祂复活之前也无法用肉眼看到在其荣耀人性里的主;而是在灵里看见祂,好象从睡眠的状态中醒来。这从主在彼得、雅各和约翰面前的变容显而易见,因为经上说,那时他们昏昏欲睡(路加 9:32)。所以,以为主会驾着天上的云以人的形式显现,是毫无根据的;但祂必显现在来自祂,且就是祂的圣言中。
  

揭秘启示录 #759

759.“地上的客商

759.“地上的客商因她极度奢华就发了财”表示在这个圣统制中,那些通过对圣物的统治来追求神性威严和至高无上的荣耀,并不断通过增加他们名下的修道院和财产,以及他们无止境地从世界所聚敛和累积的财富来坚固它,因而从归给他们自己的属天和属灵的统治中为自己获得肉体和属世的快乐和愉悦的大大小小品级的人。巴比伦的“客商”只能是指在他们的圣统制中,大大小小品级的人,因为在本章第23节经文中,经上说他们“曾是地上的大人物”;让他们“发了财”的“极度奢华”只能是指教条,他们以这些教条为手段来为自己获得对人们灵魂的统治权,从而也获得对他们的财产和财富的统治权。人们都知道,他们无止境地聚敛这些东西,用它们填满自己的宝库;人们也知道,他们贩卖教会的圣物,如通过向修道院、圣徒及其像献上供物和礼物,通过各种弥撒、赎罪券、豁免来出售救赎,即天堂。

谁看不出,如果教皇的统治在宗教改革时期没有被打破,那么他们就会搜刮整个欧洲所有国家的财产和财富,然后成为唯一的领主,而其余的人都成为奴隶?自以前的几个世纪或时代以来,他们不是极其富裕吗?那时,他们有权统治皇帝和国王,如果他们不服从,他们就能把他们逐出教会,并废黜。他们不是仍拥有巨额的年收入,以及装满金银宝石的巨大宝库吗?一种类似的野蛮统治仍占据他们当中许多人的心智;这种统治若超出界限,就只有通过对失去它的恐惧而被约束了。然而,对他们来说,如此庞大的收入、财宝和财产,除了让他们以此为快乐,以此为骄傲,并坚固他们的统治,直到永远之外,还有什么用呢?由此明显可知,“地上的客商因巴比伦极度奢华就发了财”表示什么。在以赛亚书,他们也被称为“客商或商人”:

巴别的居民变得像碎秸,火已将他们烧尽;他们不能救自己的灵魂脱离火焰之手;从你幼年以来,你的客商都是如此。(以赛亚书47:14, 15)

在圣言中,买卖和交易表示为自己获得属灵财富,就是真理和良善的知识或认知,在反面意义是虚假和邪恶的知识或认知;通过后者赚得世界,通过前者赚得天堂。因此,主将天国比作寻找好珍珠的商人(马太福音13:45, 46);将教会之人比作得到他连得用来做买卖赚钱的仆人(马太福音25:14-30);得到十英镑,同样用来做买卖赚钱的仆人(路加福音19:12-26)。由于“推罗”表示在真理和良善的知识或认知方面的教会,所以以西结书的整个第27章都在论述她的交易和获利;经上论到她说:

你靠自己的智慧聪明为自己得了金银收入你的宝库,你靠你交易的丰富智慧为自己增添财富。(以西结书28:4, 5)

在别处:

推罗荒废了,她的客商是王子,她的买卖人是地上的尊贵人。(以赛亚书23:1, 8)

在迦南地的犹太人当中,败坏的教会被称为“贸易之地”(以西结书16:3, 29; 21:30; 29:14; 17:4; 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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