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772.我在上一节指出,主第二次来临不是为了摧毁可见的天和可居的地。它不是为了毁灭,而是为了建立,因此不是为了定罪,而是为了拯救那些自祂第一次来临就已信靠祂,以及今后可能会信靠祂的人,这一点从主的这些话明显可知:
因为神差他的儿子降世,不是要审判世人,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信他的人,不被审判;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约翰3:17, 18)
还有:
若有人听见我的话不遵守,我不审判他。我来本不是要审判世界,乃是要拯救世界。弃绝我、不领受我话的人,有审判他的,就是我所讲的道,在末日要审判他。(约翰12:47-48)
最后审判于1757年在灵界完成,这一点在《最后审判》(伦敦1758)的小册子中已经说明;又在《最后审判(续)》(阿姆斯特丹1763)进一步说明了。我可以为所有这一切作证,因为我在完全清醒的状态下亲眼看到了它。
96.“也知道那自称是犹太人、其实不是的人的毁谤”表示错误断言他们处于爱之良善,而事实上,他们并没有处于爱之良善。“毁谤”在此表示错误的断言;“犹太人”并非表示犹太人,而是表示那些处于爱之良善的人,抽象地说,表示爱之良善;因此“那自称是犹太人、其实不是的人的毁谤”表示错误的断言,即:爱之良善在他们当中,然而,这些良善并不在他们当中。“犹太人”是指那些处于爱之良善的人,因为在圣言中,“犹大”在至高意义上是指神性之爱的神性良善方面的主,“以色列”是指神性智慧的神性真理方面的主;因此,“犹太人”表示那些处于来自主的爱之良善的人,“以色列人”表示那些处于来自主的神性真理的人。“犹太人”是指这些人,这一点可从下面(AR 350节)将引用的许多经文明显看出来;关于该主题的相关内容,也可参看《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51节)。在抽象意义上,“犹太人”是指爱之良善,因为灵义是从人中抽象出来的(可参看AR 78—79节)。如果一个人不知道在圣言中,“犹太人”是指那些属于主的属天教会的人,他们就是那些处于对主之爱的人,那么在阅读先知书的圣言时,他必陷入许多错误;但可参看下文(AR 35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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