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744.贴身顾问、内阁成员和总督站在餐桌周围;在君主的要求下,他们紧握双手,都一起低声祷告赞美和感谢主。然后,在君主的示意下,他们坐在桌旁的软座上。君主对十个新人说:“你们也跟我坐吧;这是你们的座位。”他们就坐下来。君主先前派来伺候他们的侍从站在他们身后。然后,君主对他们说:“你们每人从架子上拿一个盘子,从金字塔上拿一个碟子。”他们照做了;看哪,碟盘被拿走的地方立刻出现了新的碟盘。他们的杯子里盛满了从大金字塔涌出的喷泉流出的美酒;于是,他们一起吃喝。
当他们适当饱足时,君主向十个客人说话,说:“我听说你们被召集到这个天堂下面的地区,以披露你们对天堂的喜乐和由此而来的永恒幸福的看法;你们提出了各种观点,但每种观点都是根据身体感官的快乐而提出的。然而,如果与灵魂的快乐分离,身体感官的快乐是什么呢?正是灵魂将快乐赋予这些身体感官。灵魂的快乐本身是难以察觉的八福;但随着它们降至心智的思维,又从这些思维进入身体感觉,它们变得越来越明显。在心智的思维中,它们被感知为幸福,在身体的感觉中,被感知为快乐,在身体本身中,被感知为愉悦。这三者加在一起就形成了永恒的幸福;而只来自后者的幸福不是永恒的,而是暂时的,因为它会结束,会消失,有时甚至会变成痛苦。你们现在已经看到,你们所有的喜乐也是天堂的喜乐,而且比你们所能想象的还要美妙;然而,这些喜乐不会从内层影响我们的心智。
“有三样东西作为一体从主流入我们的灵魂;作为一体的这三者,即这三位一体,是爱、智慧和功用。但唯独爱和智慧只是理想上的存在,因为它们只存在于心智的情感和思维中;而在功用中,它们有真实的存在,因为那时,它们也存在于身体的行为和运作中;它们在哪里真实存在,就在哪里有永久的存在,或持续存在。由于爱和智慧在功用中存在并持续存在,所以影响我们的,是功用;功用就在于忠实、真诚、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功用的爱和随之对功用的追求会防止心智失去控制或变得消散,并使它保持专注,不让它四处游荡,吸收通过感官从身体和世界流入的一切欲望和诱惑。这些欲望会把宗教和道德的真理及其一切良善,都分散到四风中。但心智致力于功用会保持住这些真理,并把它们结合在一起,使心智成为一种接受来自这些真理的智慧的形式,同时将虚假和虚荣的幻觉和嘲弄驱逐到周边。但关于这些话题,你们会从我们社群的智者那里听到更多,我下午会派他们去见你们。”说完,君主起身,客人们也跟着起身;君主谢恩,然后吩咐他们的天使向导把他们带回到自己的房间,向他们展示所有礼貌的荣誉,也邀请有礼貌、和蔼可亲的人与他们谈论该社群的各种喜乐。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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