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71.对此,我补充三个记事,记事一:
有一次,我听到下面有如同大海的咆哮声,于是询问发生何事。有人告诉我,那些聚集在低地(lower earth)(就在地狱之上)的灵人中间发生骚乱。不一会儿,那在他们上面形成屋顶的地面就裂开了,看哪,成群结队的夜鸟从这个裂口涌出来,并向左边散开。紧随其后的是一波蝗虫,它们跳入草地,把它变成了沙漠。稍后,我开始听见那群夜鸟此起彼伏的尖叫声,在一边则听见仿佛森林鬼怪发出的混乱叫嚣声。接着,我看见许多美丽的鸟儿从天而降,向右边散开。这些鸟具有点缀着银色纹点的金翅膀,有的头顶上有皇冠状的羽冠。正当我惊奇地注视这些景象时,一个假扮光明天使的灵人突然从发生骚乱的低地冒出来。“这人在哪里,”他大声叫嚷,“是谁谈论秩序,还将它写下来,声称全能的神在处理人的事情上居然受秩序限制?这个传闻已经穿过屋顶到了我们这里。”他一上到地面,就沿着一条铺平的道路跑到我面前,并立刻伪装成天堂天使,以不是自己的腔调讲话,说:“你就是那位思考并谈论秩序的人?请简要告诉我何为秩序,以及有关它的一些例子。”
我回答说:“我会给你一个概述,但不能讲述细节,因为这些细节你理解不了。”于是,我告诉他:
①神是秩序本身。
②祂照着秩序通过秩序创造了人,并使他服从秩序。
③祂照着整个灵界的秩序创造了人的理性心智,照着整个自然界的秩序创造了他的肉体,这就是为何古人将人称作小天堂和小宇宙。
④因此,这是一条秩序法则:人通过他的小天堂或小灵界来管理他的小宇宙或小尘世,就象神通过祂的大天堂或大灵界来管理大宇宙或大尘世及其中万物一样。
⑤由此产生一条秩序法则:人有必要凭借圣言的真理进入信,凭借善行进入仁,从而使自己得以改造和重生。
⑥这是一条秩序法则:人理应凭自己的努力和能力从罪中洁净自己,而不是确信自己无能为力,徒然等候神在一瞬间抹掉自己的罪恶。
⑦这也是一条秩序法则:人理应尽心尽性爱神,并爱邻如己,而不是干等着神在一瞬间将这些爱放在他的脑海和内心里,就像面包从面包师那里直接放到他嘴里一样。
我还告诉他其它类似内容。
听完这番话,这个撒旦心怀诡诈但表面客气地说:“你说的这是什么呀?难道人必须通过服从这些秩序的法则而进入秩序吗?难道你不知道人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吗?一切事物都是白白赐给他的,他只能接受从天上赐给他的一切;并且在属灵事务上,人和罗得之妻所化的盐柱,或非利士人在以革伦所拜的大衮神像一样没有任何行动的能力;因此,使自己称义对人来说是不可能的;称义必须通过信与仁才能实现。”对此,我只能这样回答:“以下也是一条秩序法则:人理应凭自己的努力和能力通过圣言的真理为自己获得信,然而要相信,真理丝毫不是来自他自己,唯独来自神;而且,人理应凭自己的努力和能力去使自己称义,然而要相信称义丝毫不是来自他自己,而唯独来自神。人不是被命令去信神,尽全力爱神,并爱邻如己吗?想一想再告诉我,如果人没有服从和执行这些命令的能力,神怎么可能赐下它们呢?
听到这些话,这撒旦的脸色发生变化,起初发白,后来变得铁青、再后来变得漆黑。他用自己的黑嘴讲话,说:“你所说的都是些似是而非、自相矛盾的悖论。”然后,他立刻沉入自己的同伴那里,并消失不见。左边的夜鸟和发出怪叫的鬼怪们自行投入名为红海的大海;蝗虫们也跟着他们跳进去了;空气得到洁净,大地也清除了这些野生生物;低下的骚乱也平息了,一切回归安静祥和。
498.“并且能随时随意用各样的灾殃击打大地”表示那些想摧毁新教会的两个基本要素的人每当这样做时,并在这样做的程度上会把自己扔进各种邪恶和虚假中。“地”表示教会(AR 285节);“灾殃”表示邪恶和虚假(AR 456节);因此,“用各样的灾殃击打大地”表示用各种邪恶和虚假来毁坏教会。但要按着理解前一句经文的方式来理解这句经文,即:那些想用灾殃来击打新教会的这两个基本要素,也就是说,摧毁它们,这是由邪恶通过虚假做到的人,会把自己扔进各种邪恶和虚假中;由于属世意义在变得属灵时,就是如此变化的,所以“随时随意”这句话以同样的方式变成,每当他们如此行,并在如此行的程度上。原因在于,任何人将这两个基本要素摧毁到何等程度,就在何等程度上摧毁圣言的真理;他在何等程度上摧毁圣言的真理,就在何等程度上把自己扔进邪恶和虚假中;因为这两个基本要素是圣言的真理,这可从包含新耶路撒冷教义的两本书清楚看出来;一本是《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一本是《新耶路撒冷教义之生活篇》。“两个见证人能随时随意用各样的灾殃击打大地”这句话和圣言中的其它许多话很相似,这些话归于耶和华,也就是主,如“祂用灾殃击打人”,并且这样做是祂的旨意;然而,这话必须这样来理解:祂不击打任何人,这样做也不是祂的旨意;如撒迦利亚书:
耶和华用灾殃攻击那与耶路撒冷争战的所有百姓。(撒迦利亚书14:12等)
耶利米书:
我因你的罪孽甚多,曾用仇敌所遭的灾殃、暴君的惩治击打你。(耶利米书30:14)
在其它许多地方也是如此(也可参看AR 49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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