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IV.洗礼的第一个功用是引入基督教会,同时插入到灵界的基督徒当中
677.洗礼是引入基督教会,这一点从许多考虑明显看出来,如以下考虑:
(1)洗礼被设立,以取代割礼;由于割礼是受割礼的人属于以色列教会的一个标志,所以洗礼是受洗的人属于基督教会的一个标志,如前所示(TCR 674节)。然而,标志只能作为识别的记号,就像不同颜色的襁褓盖在两个母亲的婴儿身上,以区分他们,防止他们混淆一样。
(2)洗礼只是引入教会的一个标志,这一点从婴儿的洗礼中很清楚地看出来,婴儿完全没有任何理性,也不能接受任何信仰,就像树上的嫩枝一样。
(3)不仅婴儿受洗,而且所有改信基督教的外邦归化者,无论老少,都要受洗;受洗在他们被教导之前完成,只要他们表达了接受基督教的愿望,他们就可以通过洗礼被引入基督教会;这也是使徒们的做法,按照主的吩咐,门徒要使所有民族都作门徒,给他们施洗(马太福音28:19)。
(4)约翰在约旦河给所有从耶路撒冷和犹太来到他这里的人施洗(马太福音3:5, 6; 马可福音1:5)。他在约旦河施洗,是因为进入迦南地要经过这条河,“迦南地”表示教会,因为教会就在那里;因此,“约旦河”表示引入教会。“迦南地”表示教会,“约旦河”表示引入教会(可参看《揭秘启示录》,285节)。
然而,这一切都发生在地上。而在天堂,婴儿是通过洗礼被引入基督天堂的,在那里,主指派天使照顾他们。因此,一旦婴儿受洗,天使就负责他们,使他们保持在接受对主之信的状态。但当他们长大,开始自我控制,并受自己的理性支配时,这些守护天使就离开他们,他们吸引那些与他们的生活和信仰构成一体的灵人与自己联系在一起。由此清楚可知,洗礼也是插入到灵界的基督徒当中。
683.“说,世上的国成了我们主和主基督的”表示当恶人与善人分离,从主发出的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被清晰接受时,天上和地上的一切事物都服从主。这从“世上的国”、“主和主基督”的含义清楚可知:当成了主的时,“世上的国”是指从主发出的神性以爱和信被接受(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主和主基督”是指神性之爱的神性良善和从这爱发出的神性真理方面的主。下文会看到,主凭神性良善而被称为“主”,凭神性真理而被称为“基督”。
“主的国”表示对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的接受,因而在那些接受的人那里,这一点可从以下事实清楚看出来:主通过从祂发出、通常被称为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之物,同样通过公义和公平,以及爱和信在天堂天使和教会之人中间掌权。主正是通过这些掌权;因此,严格来说,它们才是主在那些接受它们之人那里的国。当这些在天使和世人那里掌权时,就是主自己掌权,因为从祂发出的事物就是祂自己。天堂里的主正是发出的神性。
诚然,主不仅掌管那些接受来自祂的属天和属灵的神性事物的人,还掌管那些不接受的人,如地狱里的所有人;然而,不能说主的国在地狱,因为那里的人完全不愿意被发出的神性并照其秩序的律法管理;事实上,他们否认主,转身离开祂;然而,主仍掌管他们,但不是作为祂国度的臣民和公民,而是作为顽固和叛逆的人来掌管,约束他们,好使他们不互相行恶,尤其不向那些属于主国度的人行恶。
主的国就是从祂发出并被接受之物,这一点可从圣言中提到主国的经文清楚看出来,如在主祷文:
愿你的国降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马太福音6:10)
此处“国”明显表示对从主发出的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的接受,主在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中与天堂天使和教会之人在一起,因为经上补充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当这些以内心和灵魂,也就是以爱和信被接受时,神的旨意就成就了。
在别处:
你们要先求天国和祂的义,这一切都要加给你们了。(马太福音6:33)
“天国”在灵义上表示神性真理,“义”表示神性良善,故经上说:“你们要先求天国和祂的义。”但在至高意义上,“天国”表示主,因为祂是其国度的全部,“义”在至高意义上表示主的功德。由于被主掌管的人只渴望和热爱诸如属于主的那类事物,所以在他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他永远被引向幸福;这就是为何经上说“这一切都要加给他了”,意思是,倾向于拯救他的一切,都必照着他的心愿成就。
由于天堂凭对来自主的神性真理的接受而为天堂,教会同样如此,所以在一般意义上,天堂和教会由“神的国”和“天国”来表示;因此,在马太福音,那些接受神性真理的人被主称为“天国之子”:
田地就是世界,种就是天国之子,稗子就是那恶者之子。(马太福音13:38)
很明显,“天国之子”表示那些接受神性真理的人,因为经上说“种就是天国之子,稗子就是那恶者之子”,“种”表示神性真理,“稗子”表示地狱的虚假;这些人被称为“(儿)子”,是因为就圣言的灵义而言,“儿子”表示真理,在反面意义上表示虚假(参看AE 166节)。
此外,“神的国”表示来自良善的真理方面的教会,以及天堂(可参看AE 48节);在人那里的“神的国”表示从主处于来自良善的真理,因而处于智慧,随之处于抵制虚假和邪恶的能力;因此,“掌权”唯独属于主(也可参看AE 3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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