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十二章 洗礼
I.不知道圣言的灵义,没有人能知道洗礼和圣餐这两项圣礼涉及什么,并产生什么影响
667.关于圣经那一章已经说明,整部圣言和圣言的每个部分都有灵义(TCR 189-192节),迄今为止,这灵义一直不为人知(TCR 193-209节);那里还说明,现在为了主即将建立的新教会,这灵义要被揭示出来(TCR 207, 271节)。灵义的性质在那一章和关于十诫的一章(TCR 291-328节)都可以看到,那里解释了十诫的灵义。除非灵义被揭示出来,否则谁会想到洗礼和圣餐这两项圣礼,除非根据属世意义,即字义想到它们?在这种情况下,他会说,或自言自语:“洗礼不就是往孩子头上洒水吗?这与救赎有什么关系?圣餐不就是享用饼和酒吗?这与救赎又有什么关系?此外,除了被教会权威命令并视为神圣和神性外,这些仪式的神圣性在哪里?就本身而言,它们只是仪式,当神的圣言被添加到这些元素中时,教会就断言它们变成了圣礼。”
我呼吁你们平信徒,甚至神职人员检查一下,你们是否在灵里或内心对这两项圣礼有其它任何概念,你们是否出于各种原因和想法而没有视它们为神性。然而,就灵义而言,这两项圣礼是最神圣的敬拜行为,这一点等到后面论述它们的功用时,会明显看出来。然而,这两项圣礼的功用不可能进入任何人的心智,除非这些功用通过灵义被揭示和说明;由此可知,没有灵义,人们只知道圣礼是仪式,它们神圣,是因为它们是由神性的吩咐设立的。
431.仁爱的家庭义务是指丈夫对妻子的义务和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义务,男主人和女主人对仆人,无论男女的义务,并后者对前者的义务。这些义务因与孩子的教育和家庭管理有关,所以如此之多,以至于若列举出来,它们会填满一本书。每个人都被引导出于一种不同于在日常职业中驱动他的爱来履行这些义务。丈夫和妻子出于并照着婚姻之爱来履行他们对彼此的义务;父母出于植入每个人、被称为父母之爱的爱来履行对子女的义务;子女则出于并照着另一种爱来履行对父母的义务,这种爱与服从义务原则或出于责任感的服从紧密相连。但男主人和女主人对他们的仆人,无论男女的义务源于对管理或权威的爱,这爱取决于每个人的心智状态。
然而,婚姻之爱和对子女的爱,连同这些爱的义务和对这些义务的履行,不像履行属于一个人的工作的义务那样产生对邻之爱,因为父母之爱同等地存在于坏人和好人身上,事实上,有时在坏人身上更强烈;此外,这爱也存在于无法形成或发展出仁爱的兽类和鸟类中。众所周知,熊、老虎、蛇,和绵羊、山羊一样爱自己的后代;猫头鹰和鸽子一样爱自己的后代。
至于具体的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对那些处于仁爱的人和那些没有处于仁爱的人来说,它们内在是不同的,尽管它们外在看起来是一样的。对那些处于仁爱的人来说,这爱与对邻之爱和对神之爱是结合在一起的;因为他们照着孩子的道德、美德、善意或热情和服务公众的资格或才能、潜力而爱自己的孩子。但对那些没有处于仁爱的人来说,仁爱没有与被称为父母之爱的爱结合;因此,许多这样的父母甚至爱邪恶、不道德和狡诈的孩子胜过良善、道德和谨慎的孩子;因此,他们爱那些对公众无用的孩子胜过那些有用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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