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664.记事四:
一次,我在灵界向右看,发现一些选民在一起交谈。我走近他们,说:“我从远处看见你们,你们周围有一个天堂之光的气场,我由此知道你们属于那些在圣言中被称为‘选民’的人;所以我走了过来,想听听你们在讨论什么天上的话题。”他们反问:“你为什么称我们为选民?”我回答说:“因为在世界上,就是我在肉身里的地方,他们把圣言中的‘选民’只理解为那些无论在出生之前,还是在出生之后,被神拣选并预定上天堂的人。信仰作为拣选的标志只赐给这些人,其余的人都被弃绝,或被视为弃儿,任由他们随心所欲地下地狱。然而,我知道,拣选是不会发生的,无论出生之前,还是出生之后;相反,所有人都被拣选,并预定上天堂,因为所有人都被呼召;我也知道,死后,主会拣选那些经过检查,被发现生活良好、信仰正确的人。我被恩准通过大量观察获知,情况就是这样。我因看见你们头上环绕着天堂之光的气场,所以有一种感知,觉得你们属于正在为天堂作准备的选民。”对此,他们回答说:“你告诉了我们闻所未闻的事。谁不知道,没有人生来不蒙呼召上天堂,死后从他们当中拣选的,是那些信主,并照祂的诫命生活的人;承认其它任何拣选,不仅是指责主自己无力拯救,还指责祂不公义?”
431.仁爱的家庭义务是指丈夫对妻子的义务和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义务,男主人和女主人对仆人,无论男女的义务,并后者对前者的义务。这些义务因与孩子的教育和家庭管理有关,所以如此之多,以至于若列举出来,它们会填满一本书。每个人都被引导出于一种不同于在日常职业中驱动他的爱来履行这些义务。丈夫和妻子出于并照着婚姻之爱来履行他们对彼此的义务;父母出于植入每个人、被称为父母之爱的爱来履行对子女的义务;子女则出于并照着另一种爱来履行对父母的义务,这种爱与服从义务原则或出于责任感的服从紧密相连。但男主人和女主人对他们的仆人,无论男女的义务源于对管理或权威的爱,这爱取决于每个人的心智状态。
然而,婚姻之爱和对子女的爱,连同这些爱的义务和对这些义务的履行,不像履行属于一个人的工作的义务那样产生对邻之爱,因为父母之爱同等地存在于坏人和好人身上,事实上,有时在坏人身上更强烈;此外,这爱也存在于无法形成或发展出仁爱的兽类和鸟类中。众所周知,熊、老虎、蛇,和绵羊、山羊一样爱自己的后代;猫头鹰和鸽子一样爱自己的后代。
至于具体的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对那些处于仁爱的人和那些没有处于仁爱的人来说,它们内在是不同的,尽管它们外在看起来是一样的。对那些处于仁爱的人来说,这爱与对邻之爱和对神之爱是结合在一起的;因为他们照着孩子的道德、美德、善意或热情和服务公众的资格或才能、潜力而爱自己的孩子。但对那些没有处于仁爱的人来说,仁爱没有与被称为父母之爱的爱结合;因此,许多这样的父母甚至爱邪恶、不道德和狡诈的孩子胜过良善、道德和谨慎的孩子;因此,他们爱那些对公众无用的孩子胜过那些有用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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