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X.思维不归算给任何人,只有意愿归算给人
658.每个受过教育的人都知道,心智有两种官能或两个部分,即意愿和理解力;但很少有人知道如何正确区分它们,分别检查它们的属性,再把它们联结起来。那些不能做到这一点的人只能为自己形成关于心智的最模糊的观念;因此,除非首先分别描述意愿和理解力的属性,否则就无法理解“思维不归算给任何人,只有意愿归算给人”这句话。简言之,两者的属性如下:
(1)爱本身,以及与爱有关的东西,都居住在意愿中,而知识、聪明和智慧都居住在理解力中;意愿以它的爱激励这些,或将爱注入其中,获得它们的支持和同意;结果就是,爱和由此产生的聪明如何,人就如何,或说人的性质取决于他的爱和由此产生的聪明的性质。
(2)由此可推知,一切良善和一切邪恶都属于意愿;因为凡从爱发出的,都被称为良善,即便它是邪恶,因为这是快乐的结果,快乐构成爱的生命,意愿通过它的快乐进入理解力,并产生同意。
(3)因此,意愿是人生命的存在或本质,而理解力是由此而来的出现或显现。正如本质什么都不是,除非它在某种形式中,同样,意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在理解力中。因此,意愿在理解力中取得形式,从而显露出来。
(4)意愿中的爱是目的,它在理解力中寻求并找到原因,通过原因行进到结果。由于目的就是目标,这是人所意图的,所以目标也属于意愿,并通过意图进入理解力,促使它考虑和发展方法,并确定倾向于结果的东西,或说确定旨在产生结果的方法。
(5)人的整个自我都在意愿中,从第一次出生起就是邪恶的,但通过第二次出生变成良善。第一次出生来自父母,而第二次出生来自主。
从这几点考虑可以看出,意愿的属性和理解力的属性是不同的;它们通过创造就像存在和出现一样结合在一起;因此,人主要凭意愿,其次凭理解力而为人。这就是为何思维不归算给人,而意愿归算给人,因此良善和邪恶归算给人,因为如前所述,这些居住在意愿中,从那里而居住在理解力的思维中。
93.由于天使加百列对马利亚说:“将要从你所生的圣物,必称为神的儿子”,所以来自圣言的以下经文将说明,在其人身方面的主被称为以色列的圣者;但以理书:
我在异象中观看,看哪,一位守望者,就是一位圣者,从天而降。(但以理书4:13, 23)
哈巴谷书:
神从提幔而来,圣者从巴兰山临到。(哈巴谷书3:3)
以赛亚书:
我是耶和华,圣者,是创造以色列的,你们的圣者。(以赛亚书43:14, 15)
又:
以色列的救赎主,以色列的圣者耶和华如此说。(以赛亚书49:7)
又:
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是以色列的圣者,你的救主。(以赛亚书43:1, 3)
又:
至于我们的救赎主,万军之耶和华是祂的名,就是以色列的圣者。(以赛亚书47:4)
又:
耶和华你们的救赎主,以色列的圣者如此说。(以赛亚书43:14; 48:17)
又:
万军之耶和华是祂的名,你的救赎主,以色列的圣者。(以赛亚书54:5)
诗篇:
他们试探神和以色列的圣者。(诗篇78:41)
以赛亚书:
他们离弃耶和华,惹怒以色列的圣者。(以赛亚书1:4)
又:
他们说,使以色列的圣者从我们面前止息。所以,以色列的圣者如此说。(以赛亚书30:11, 12)
又:
说,任祂赶快成就祂的作为,使我们看看;任以色列圣者所谋划的临近到来。(以赛亚书5:19)
又:
到那日,他们要诚实倚靠耶和华,以色列的圣者。(以赛亚书10:20)
又:
锡安的居民哪,当扬声欢呼,因为在你们中间的以色列圣者是伟大的。(以赛亚书12:6)
又:
以色列的神说,当那日,人的眼目必仰望以色列的圣者。(以赛亚书17:6, 7)
又:
人间贫穷的必因以色列的圣者快乐。(以赛亚书29:19; 41:16)
耶利米书:
那地充满违背以色列圣者的罪。(耶利米书51:5; 也可参看以赛亚书55:5; 60:9; 以及别的地方)
“以色列的圣者”是指其神性人身方面的主,因为天使对马利亚说:
将要从你所生的圣物,必称为神的儿子。(路加福音1:35)
虽然名字不同,但耶和华和以色列的圣者为一,这一点从刚才所引用的经文明显看出来,这些经文声明,耶和华就是那以色列的圣者。这一点从主被称为以色列神的众多经文也明显看出来(如以赛亚书17:6; 21:10, 17; 24:15; 29:23; 耶利米书7:3; 9:15; 11:3; 13:12; 16:9; 19:3, 15; 23:2; 24:5; 25:15, 27; 29:4, 8, 21, 25; 30:2; 31:23; 32:14, 15, 36; 33:4; 34:2, 13; 35:13, 17, 18, 19; 37:7; 38:17; 39:16; 42:9, 15, 18; 43:10; 44:2, 7, 11, 25; 48:1; 50:18; 51:33; 以西结书8:4; 9:3; 10:19, 20; 11:22; 43:2; 44:2; 西番雅书2:9; 诗篇41:13; 59:5; 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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