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655.从刚才提到的内容可以看出,对一位真神的信仰使良善也在内在形式上是良善;另一方面,对一位假神的信仰使良善只在外在形式上是良善,而这样的良善本身不是良善。古代的外邦人或异教徒对朱庇特、朱诺和阿波罗的信仰也是如此;非利士人对大衮的信仰,其他民族对巴力和巴力毗耳的信仰,术士巴兰对他的神所持的信仰,以及埃及人对数位神的信仰亦是如此。这与对主的信仰完全不同,主是真神和永生(约翰一书5:20),神本性的一切丰盛,都有形有体地居住在祂里面(歌罗西书2:9)。对神的信仰是什么呢?不就是对祂的仰望,因而祂的同在,同时对祂给予帮助的信心吗?真正的信仰不就是刚才提到的这一切,以及对一切良善来自祂,祂使祂的良善成为拯救的信心吗?因此,当这种信仰与良善结合时,判决就是永生;当它不与良善结合时,判决就完全不同了;当它与邪恶结合时,判决更是不同。
213.“知道我已经爱你了”表示由此而来的知识,即主存在于仁爱中,不存在于没有仁爱的信仰中。这从“知道”和“爱”的含义清楚可知:“知道”是指知识;“爱”当论及主时,是指祂同在。它表示祂存在于仁爱中,不存在于没有仁爱的信仰中,因为此处论述的是那些处于仁之信的人(参看AE 203节);主存在于人的情感或爱中,因而存在于他灵的生命中,因为正是爱或情感构成他灵的生命;因此,主存在于仁爱中,因为仁爱就是情感本身,或人的属灵之爱;由于主与人同在于仁爱中,所以祂明显不存在于没有仁爱的信仰中;无仁之信不是属灵的,因而不从内在在人里面,亦不构成他的生命,而是在他之外,在记忆中,在由此而来的某种属世思维中。“被爱”当论及主时,表示祂同在,因为爱会带来结合和由此而来的同在;对那爱的人来说,主会进入,教导并引领他,使他也能爱祂,也就是遵行祂的诫命和戒律,因为这就是爱主。主与祂所爱的人同在,遵行祂诫命和戒律的人就是爱祂的,祂自己在约翰福音教导了这一点:
有了我的诫命又遵守的,这人就是爱我的。爱我的必蒙我父爱他,我也要爱他,并且我们要到他那里去,在他那里作我们的住所。(约翰福音14:21,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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