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585

585.许多学者认为

585.许多学者认为,植物的生长过程,不论各种树木,还是所有灌木,皆对应于人类繁衍。因此,关于这一主题,我会通过附录补充一些内容。树木以及植物王国的所有其它成员都没有两个性别,即雄性和雌性,那里的一切皆为雄性;唯独地或土壤是它们共同的母亲,因而可以说是雌性;因为她接受所有果实的种子,打开它们,并将其带入好似一个子宫里,然后滋养它们,把它们生出来,也就是引它们进入白昼的光明,之后给它们穿衣并维持它们生存。
种子先是被地打开,然后从如同一种心脏的根开始生长;由此发出并输送类似血液那样的树液,从而形成一具好像有四肢的躯体。这躯体就是树干本身,而树枝及其小分枝就是它的四肢。它一出生就长出来的叶子则充当肺,因为正如心离了肺无法产生任何动作或感觉,而人的存活端赖于此,所以根离了叶就无法使树或灌木生长。作为果实雏形的花朵是一种工具,用来提纯树液,即树的血液,将较为粗糙的成分从较为纯净的成分那里分离出去,并且由于花朵中的树液所包含的这些较为纯净成分的流入,在花朵的至内在又发出一个新的小树茎,提纯后的树液经由这新树茎流入,从而开始并逐渐结出果实(这果实好比睾丸),种子就在这果实里面成熟。从至内在掌管树液每一微粒的植物灵魂,或说其繁殖的本性,只出自灵界之热,再无其它源头。由于这热出自灵界太阳,所以它只渴望生殖,由此持续创造。并且由于它本质上渴望人类的繁衍,所以它使得它所产出的东西都和人有某种相似性。
没有人对这种说法感到惊讶,即植物王国的成员全是雄性,唯独地或土壤就像它们共同的母亲,或就像雌性。这一点可通过蜜蜂当中的类似现象来说明:根据斯瓦姆默丹(荷兰博物学家,出版过《自然界圣经》)有关自然的书籍中所记载的观察资料,蜜蜂只有一个共同的母亲,它生育了蜂巢中的所有后代。既然连这些小昆虫都只有一个共同的母亲,那么一切植物为何不能如此呢?
地是共同的母亲,在属灵的层面,这一点也可通过以下事实来说明:在圣言中,“地”表示教会,教会是我们共同的母亲,在圣言中也是如此称谓的。关于“地”表示教会,可查阅《揭秘启示录》(285, 902节),那里说明了这一点。地或土壤之所以能进入种子的至内在,甚至直达其繁殖性能,将它生产出来,还能使其生生不息,是因为尘埃或粉尘的每一至微颗粒,都从它的本质中发出一种微妙的、可穿透性的气息,这是灵界之热的活力所产生的效果。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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