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83.在人的生命里面,属世之事与属灵之事,也就是身体所发生的事和灵所发生的事之间存在永久的对应关系。这是因为就其灵魂而言,人生来是属灵的,只是披上了形成其肉身的属世之物。因此,当这身体被抛弃后,他的灵魂就会披上属灵的身体,进入万物皆属灵的世界,在那里加入其同类。由于属灵的身体必须在物质身体里面得以形成,并且是通过从主经由灵界所流入,被人以诸如他里面来自尘世、被称为文明和道德的事内在接受的良善与真理形成的,它所形成的方式是显而易见的;还由于如前所述,人里面有一个属世之事与属灵之事之间的永久对应关系,故可推知,这种形成就像怀孕、妊娠、出生和抚育。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圣言中,属世的生产表示属灵的生产,属灵的生产就是良善与真理的生产;因为凡在圣言字义,也就是属世之义中所提到的,皆包含和表示某种属灵之物。圣言字义的每一个细节都含有一个灵义,这在圣经一章已充分说明了。
圣言中所提到的属世生产是指属灵生产,这一点从以下经文很明显地看出来:
我们也曾怀孕生产,竟仿佛是生了风;我们未曾行什么拯救的事。(以赛亚26:18)
大地啊,在主的面前生产吧。(诗篇114:7)
地岂能一日而生?我既使她临产,岂不使她生产呢?我既使她生产,岂能使她闭胎不生呢?(以赛亚书66:7-10)
训必劳碌,挪必被攻破。(以西结书30:16)
产妇的疼痛必临到以法莲身上;他是无智慧之子,因他到了产期他还是迟延于子宫口。(何西阿书13:12, 13)
还有其它许多经文。由于在圣言中,属世的生产表示属灵的生产,这些产生来自主,故祂被称为造作者(Maker)和从子宫的形成者(former),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
造作你,又从你母腹形成你的耶和华。(以赛亚书 44:2)
你是叫我出母腹的。(诗篇 22:9)
我从出母胎被你扶持,使我出母腹的是你。(诗篇71:6)
要听我言,你们自出母腹,就蒙我保抱;自从出胎,便蒙我怀搋。(以赛亚书46:3)
此外还有其它经文。因此,主被称为父 (如以赛亚书9:6; 63:16; 约翰福音10:30;14:8, 9)。那些处于来自主的良善与真理之人被称作“儿子”,“从神生的”,彼此都是“弟兄”(马太福音23:8, 9)。教会又被称作母亲(何西阿书 2:2,5;以西结书16:45) 。
935.“拿着神的竖琴”表示出于属灵情感对主的荣耀。这从“竖琴”的含义清楚可知,“竖琴”是指称谢和荣耀(参看AE 323, 856节)。因此,“神的竖琴”表示出于属灵情感对主的称谢和荣耀。这就是“神的竖琴”的含义,因为属灵情感,就是对真理的情感,由弦乐器来表达;而属天情感,就是对良善的情感,由管乐器来表达(参看AE 323a, 326a节)。
(续)
前面论述的主题是,为叫作为可以成为良善,有两件事是必要的,即:要承认主的神性,要避开十诫所禁止的如罪的邪恶。十诫所列举的邪恶包括了所有可能存在的邪恶;因此,十诫被称为十条诫,因为“十”表示所有或一切。
第一诫,即“不可拜别神”,要求一个人不可爱自我和世界;凡爱自我和世界胜过一切的人都拜别神;因为每个人的神就是他爱之胜过一切的,或说人所最爱的,就是他的神。
第二诫,即“不可亵渎神的名”,要求一个人不可蔑视圣言和取自圣言的教义,因而不可蔑视教会,不可出于仇恨弃绝它们,因为这些是神的“名”。
第五诫,即“不可偷盗”,要求一个人要避开欺诈和非法所得,因为这些也是偷盗。
第六诫,即“不要通奸”,具体要求一个人不可以通奸为快乐,不可视婚姻为不快乐的;尤其不可对那些属于婚姻的事物怀有污秽的想法,因为这些也是通奸。
第七诫,即“不可杀人”,要求一个人不可恨邻舍,不可爱报复;因为仇恨和报复发出谋杀。
第八诫,即“不可作假见证”,要求一个人不可说谎和亵渎;因为谎言和亵渎就是假见证。
第九诫,即“不可贪恋邻舍的房屋”,要求一个人不可违背他人的意愿想要占有他们的财产,或将财产转移到自己这里。
第十诫,即“不可贪恋邻舍的妻子和仆人”等等,要求一个人不可以渴望统治其他人,使他们臣服于自己;因为那里所列举的事物是指人自己的东西。
谁都能看出,这八条诫命包含必须避开的邪恶,却不包含必须实行的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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