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69.记事三:
人的每种爱都会发出一种使自身被感受到的快乐感觉。这快乐立刻传给灵,由此进入身体。人之爱的快乐,连同思维的愉悦构成他的生命。只要活在这属世的身体中,人只能隐约感觉到这些快乐和愉悦,因为身体会吸收并钝化它们。但死后,当物质身体被抛弃,因而除去灵的包裹物或衣服后,人就会充分感受并觉察到爱的这些快乐和思维的愉悦。奇妙的是,有时它们甚至被感知为气味。正因如此,凡在灵界者皆照着他们的爱保持联系,天堂居民照着他们的爱保持联系,地狱居民则照着他们的爱保持联系。
在天堂,爱的快乐转化为气味,所有气味闻起来都甜蜜芬芳,清新怡人,如同春天清晨的公园、花坛、田野和森林。在地狱,爱的快乐也转化为气味,但这些气味闻起来刺鼻、恶心、腐臭,如同化粪池、死尸、充满垃圾和污秽的池塘。令人惊奇的是,那里的魔鬼和撒旦却感觉这些气味如香膏、香脂和焚香,令他们的鼻孔和心脏感觉清爽。在自然界,动物、鸟类和昆虫也凭气味选择自己的伴侣,但这种天赋不会赐给人类,直到他们脱去自己的肉体。
鉴于这个原因,天堂照着对善之爱的所有种类、以最精妙的次序被排列;而地狱正相反,是照着对恶之爱的所有种类被排列。正是由于这种对立,才使得天堂与地狱之间有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天堂居民无法忍受地狱的任何气味,若吸入它,这气味会使他们恶心、呕吐,甚至陷入昏厥。若地狱居民越过鸿沟的中点,其情形也是如此。
我曾见过一个魔鬼,从远处看,他就像一头豹子(几天前我曾看到他在最低层天的天使当中,因为他知道如何将自己伪装成光明天使),他越过中点,站在两棵橄榄树中间,还没有发觉气味对他生命的攻击,因为天使不在场。但就在天使靠近的那一瞬间,他突然抽搐起来,四肢蜷缩,栽倒在地,然后像一条大蛇那样蜷成一团,最后从裂口处滚了下去。他被同伴扶起并抬进洞穴,在那里闻到自己快乐的臭味后,才苏醒过来。
又有一次,我看见一个撒旦遭到同伴惩罚。我询问原因,被告知,他堵住鼻孔,接近那些有天堂气味的人,一回来就把沾染在衣服上的那种气味带来了。有很多次,从地狱敞开的洞穴冒出的一股如同尸体的恶臭钻进我的鼻孔,使我作呕。由此可见,为何在圣言中,嗅觉表示感知,因为经上常说,耶和华闻到这燔祭的馨香,还说膏油和馨香由香料制成;另一方面,以色列人被命令出营外便溺,并挖坑掩埋(申命记23:12, 13)。这是因为以色列的营地代表天堂,没有营地的旷野代表地狱。
906.“云上坐着一位好像人子”表示(在天堂)处于来自主的神性真理或圣言的主。这从“白云”、“坐在它上面”和“人子”的含义清楚可知:“白云”是指终端中的神性真理,就是诸如字义上的那种圣言,这字义包含灵义(对此,可参看前文);“坐在它上面”是指在天堂里,在那里,神性真理,就是诸如灵义上的那种圣言在自己的光中;“人子”是指真理的教义,在至高意义上是指圣言方面的主(参看AE 63, 151节)。许多人可能觉得奇怪,“云”竟表示圣言,“云上坐着的那一位”表示圣言方面的主,因为那些照圣言的字义理解一切的人只看到“云”是指云,看不到属于圣言、具有属灵性质的任何东西;事实上,圣言似乎与云没有任何关系。但此处所表示的,仍是终端中的神性真理,就是诸如字面上的那种圣言。原因在于,在灵界,从高层天堂流入低层天堂的神性真理看上去就像云;我看见过这云,并能从它及其变化中推断出高层天堂的天使彼此正在谈论哪种真理,或说推断出所谈论的真理的品质。
当律法,也就是神性真理颁布时,出现在西乃山上的“云”,以及每天在会幕上面所看到、有时充满它的“云”具有相同的含义;下面的云也是如此:当耶稣变了形像时,遮盖彼得、雅各和约翰的光明云彩;只听见有声音从云彩里出来说,这是我的爱子,我所喜悦的,你们要听祂(马太福音17:5; 路加福音9:34, 35)。以及在以下福音书的经文中:
那时,人子的兆头要显现;他们要看见人子有能力,有荣耀,驾着天上的云降临。(马太福音24:30; 路加福音21:27)
马太福音:
耶稣说,你们要看见人子坐在能力的右手边,驾着天上的云降临。(马太福音26:64; 马可福音14:61, 62)
在这些经文中,“驾着天上的云降临”是指主在圣言中的显现;因为祂降临之后,他们在圣言的预言部分会清楚看到他们以前看不到的关于主的预言;如今,当圣言的灵义被打开时,他们看得更清楚,圣言在至高意义上处处论述主,以及祂对地狱的征服和祂人身的荣耀。灵义就是祂要降临时所处的“荣耀”的意思。“荣耀”表示属灵的神性真理,就是诸如在天堂里的那种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3, 874节)。这一切清楚表明,约翰所看到的“白云,云上坐着一位好像人子”表示什么;因为接下来论述的是在最后审判之前,善人与恶人的分离,然后论述的是最后的审判;这与主在福音书中所预言的一样,即:“祂要驾着天上的云降临。”这也与启示录第一章中以这些话所预言的一样:
那忠信作见证的,从死里头生,为地上诸王元首的耶稣基督。看哪,祂驾云而来,众目要看见祂。(启示录1: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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