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65.请允许我简要描述一下纯属世的理性和道德的人;就本身而言,他是感官的,若继续朝这个方向发展,就变成肉体或物质的。但下面的描述将以大纲的形式来概述。感官层是人心智生命的最外层或终端,与五种身体感官紧密相连。基于身体感官来判断一切,只相信自己亲眼看到、亲手摸到的东西,称之为真实事物,弃绝其它一切事物的人,就被称为感官人。他那从天堂之光中观看或拥有视力的心智内层是关闭的,所以他看不到与天堂和教会有关的任何真理。这样的人在最外层思考,而不是出于任何属灵之光从内层来思考,因为他处于粗俗或迟钝的属世之光;因此,他从内层反对那些与天堂和教会有关的事物,尽管他表面上可以为它们说话,甚至热情地辩护,这种热情与他通过它们获得权力和财富的希望成正比。那些深深确认虚假的有学问和博学的人,尤其那些确认反对圣言真理的人,比其他人更感官化。
感官人能敏锐而巧妙地推理,因为他们的思维离言语如此之近,几乎就在言语中,可以说就在嘴唇上;还因为他们将一切聪明都归于唯独来自记忆的言语,或说他们认为一切聪明只在于凭记忆说话。此外,他们能巧妙地证实虚假,证实之后就相信它们是真理。然而,他们的推理和证实是基于感官的谬误,这些谬误迷惑和说服了普通民众。感官人比其他人更狡猾和恶毒。贪婪的人或守财奴、通奸者和骗子或诡诈的人尤其感官化,尽管在世人看来,他们似乎很有天赋、很理智。他们心智的内层是卑鄙败坏、恶心肮脏的;他们通过这些内层与地狱相通;在圣言中,他们被称为死人。那些在地狱里的人都是感官的,他们越感官化,他们居住的地狱就越深;地狱灵的气场从后面与人的感官层结合。在天堂之光中,他们的后脑勺似乎是中空的。那些只基于感官事物或感官印象推理的人,被古人称为知识树上的蛇。
感官事物或感官印象应占据最后一位,而不是第一位;在一个智慧和聪明的人里面,它们的确占据最后一位,并从属于内层事物;而在一个愚蠢的人里面,它们占据第一位,并对他有控制力,或说占主导地位。当感官事物或感官印象占据最后一位时,一条通往理解的道路就通过它们被打开了,真理通过提取的方式被完善,或说被挑选出来并洁净。这些感官事物或感官印象离世界是最近的,并允许从世界流入的东西进入,可以说筛选它们。人通过感官事物或感官印象与世界相通,通过理性事物或理性观念与天堂相通。感官事物或感官印象提供服务于心智内层的东西。有些感官事物或感官印象服务于心智的理智部分或理智,有些感官事物或感官印象服务于自愿部分或意愿。除非思维被提升到感官事物或感官印象之上,否则人几乎没有智慧。但当人的思维被提升到感官事物或感官印象之上时,他就会进入更清晰的光,最终进入天堂之光,然后对从天堂流下来的东西有一种感知。理解力的最外层或终端是属世知识,意愿的最外层或终端是感官快乐。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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