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65.现应简要描述一下纯属世的理性道德之人。就本质而言,他是感官的,若持续如此,就变成肉体或血气的。但需分成几节来描述这类人。感官层是人类心智生命的最表层,紧紧附着并联结于人的五种身体感官。“感官人”这个术语适用于一切判断皆依赖于身体感官,并且只相信亲眼所见,新手所摸的事物,视这些事物为真实的,拒绝其它一切之人。他那使他通过天堂之光看见的心智内层是关闭的,以致他根本看不见涉及天堂和教会的真理。这种人在最表层思考,而最表层没有来自任何属灵之光的内在启示,因为他处于粗鄙的属世之光。因此,他从内在反对属于天堂和教会的事物,尽管表面上能说赞成它们的话,甚至随着他希望获得权力并藉权力获得财富而愈加热情。执着于虚假的学识渊博之人,尤其那些确认反对圣言真理的人,比其他人更感官化。
感官人在推理方面很敏锐、巧妙,因为他们的思维如此接近言语,以至于几乎处在其中,可以说就在口唇上;还因为他们将一切聪明才智归于唯独来自记忆的言语。此外,他们能巧妙地证实虚假,证实之后便信以为真。但其推理和证据都是基于感官所产生的谬误,这些谬误会迷惑和说服普通百姓。感官人比其他人更狡猾恶毒。守财奴、奸淫者和骗子尤其感官化,尽管在世人眼里,他们似乎很有才能。其心智的内层粗鄙淫秽;他们通过这些内层与地狱相通,正是圣言所说的死人。凡在地狱者都是感官的,地狱越深,他们就越感官化;地狱灵的气场从后面与人的感官联结。在天堂之光中,他们的后枕骨似乎被掏空了。那些其推理唯独基于感官印象之人,被古人称为知识树上的蛇。
感官印象应占据最后一位,而不是首位;对聪明智慧人来说,它们的确位于最后,并服从于更内层的事物。但对愚顽人来说,它们则占据首位,并主宰他。感官印象若位于最后,就能用来打开通往理解的道路,真理也会以提炼的方式得到完善。这些感官印象最接近尘世,并允许来自尘世的东西流入,可以说会筛选它们。人藉感官印象与尘世接触,藉理性观念与天堂接触。感官印象提供诸如服务于心智内层的那类事物,并且既有提供服务于理智部分之物的感官印象,也有提供服务于自愿部分之物的感官印象。除非思维被提升至感官印象层面之上,否则人的智慧极其受限。当人的思维被提升至这一层面之上时,他便进入更加清晰的光明中,最终进入天堂之光,因此能觉察诸如从天上流下来的那类观念。理解的最低层是属世的认知能力,意愿的最低层是感官的快乐。
946.“因你的公平已经显出来了”表示神性真理已经揭示给他们了。这从“公平”和“显出来”的含义清楚可知:“公平”是指神性真理(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显出来”是指被揭示。本章接下来的内容将说明,在教会结束时,神性真理就被揭示,并且它们已经被揭示了,因为那里论述的主题涉及它们。“公平”之所以表示神性真理,是因为在主的属灵国度,治理的律法被称为“公平”;而在祂的属天国度,治理的律法被称为“公义”。在主的属灵国度,治理的律法是来自神性真理的律法;而在主的属天国度,治理的律法是来自神性良善的律法。这就是为何在以下圣言经文中,经上提到“公平”(或典章,判语,审判、判断等)和“公义”。以赛亚书:
大卫的宝座上必有无穷的平安,必以公平公义坚立它、维持它,从今直到永远。(以赛亚书9:7)
这话论及主及其国度。“大卫的宝座”表示祂的属灵国度;由于该国度处于来自神性良善的神性真理,所以经上说:“以公平公义。”耶利米书:
我要给大卫兴起一个公义的枝子,祂必掌权为王,行事聪明,施行公平和公义。(耶利米书23:5)
这话也论及主及其属灵国度。由于该国度处于来自神性良善的神性真理,所以经上说:“祂必掌权为王,行事聪明,施行公平和公义。”主凭神性真理而被称为“王”;由于神性真理也是神性聪明,所以经上说:“祂必行事聪明。”由于神性真理来自神性良善,所以经上说:“祂必施行公平和公义。”
以赛亚书:
耶和华被尊崇,因祂居在高处,祂以公平公义充满锡安。(以赛亚书33:5)
“锡安”是指天堂和教会,就是主通过神性真理掌权作王的地方;由于一切神性真理都来自神性良善,所以经上说:“祂以公平公义充满锡安。”耶利米书:
我耶和华在地上施行公平和公义;因为我喜悦这些事。(耶利米书9:24)
此处“公平和公义”也表示来自神性良善的神性真理。以赛亚书:
他们向我求问公义的判语,渴望亲近神。(以赛亚书58:2)
“公义的判语”是指来自神性良善的神性真理,与“公平和公义”一样;因为灵义将字义所分离的那些事物结合起来。何西阿书:
我必聘你永远归我,以公义、公平、怜悯、真理聘你归我。(何西阿书2:19, 20)
此处论述的主题是主的属天国度,该国度是由那些处于对主之爱的人组成的。由于主与这些人的结合比较像一位丈夫与一位妻子的结合(对良善的爱就是如此进行结合的),所以经上说“我必以公义、公平聘你归我”;经上首先提到“公义”,其次提到“公平”,因为那些处于对主之爱的良善之人也处于真理;他们从良善中看见真理。由于“公义”论及良善,“公平”(或典章,判语,审判、判断等)论及真理,所以经上还说“以怜悯、真理”,“怜悯”属于良善,因为它属于爱。
诗篇:
耶和华在诸天。你的公义好像神的大山,你的判断如同大深渊。(诗篇36:5, 6)
“公义”论及神性良善,因此被比作“神的大山”;因为“神的大山”表示爱之良善(参看AE 405a-f, 510, 850a节);“判断”(或公平,典章,判语,审判等)论及神性真理,因此被比作“大深渊”;因为“大深渊”表示神性真理。由此可见,“公平”(或典章,判语,审判、判断等)表示神性真理。
在圣言中,许多经文都提到“典章”(或公平,判语,审判、判断等)、“诫命”和“律例”;在那里,“典章”表示民事律法,“诫命”表示属灵生活的律法,“律例”表示敬拜的律法。“典章”(或公平,判语,审判、判断等)表示民事律法,这一点从出埃及记(21, 22, 23章)明显看出来,在那里,所吩咐的事被称为“典章”,因为士师们根据这些典章在城门口作出判决。尽管如此,它们仍表示神性真理,就是诸如在主在天上的属灵国度中的那种神性真理,因为它们在灵义上包含这些神性真理,这可从《属天的奥秘》(8971–9103, 9124–9231, 9247–9348节)对它们的解释清楚看出来。赐予以色列人的律法被称为“典章”(即公平等)、“诫命”和“律例”,这一点可从以下经文清楚看出来。摩西五经:
我要将一切诫命、律例、典章都对你讲说,你要教导他们,使他们遵行。(申命记5:31)
申命记:
这些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所吩咐要教导你们的诫命、律例、典章。(申命记6:1)
又:
所以你要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诫命、律例、典章。(申命记7:11)
诗篇:
倘若他的子孙离弃我的律法,不行走在我的典章上,倘若他们渎犯了我的律例,不遵守我的诫命,我就要用棍棒察罚他们的过犯。(诗篇89:30–32)
除此之外还有其它许多经文(如利未记18:5; 19:37; 20:22; 25:18; 26:15; 申命记4:1; 5:1, 6, 7; 17:19; 26:17; 以西结书5:6, 7; 11:12, 20; 18:9; 20:11, 13, 25; 37:24)。在这些经文中,“诫命”是指生活的律法,尤指包含在十诫中的律法,它们因此被称为十条诫。而“律例”是指敬拜的律法,尤其涉及献祭和事奉神圣事物的;“典章”是指民事律法;这些律法因代表属灵的律法,故表示诸如在主在天上的属灵国度中的那种神性真理。
(续)
由此可知,当人避开并远离如罪的邪恶,被主提升到天堂时,他就不再处于他的自我,而是在主里面,从而思考和意愿良善。再者,由于人按他的思考和意愿行动,人的一切行为都从他意愿的思维发出,所以可知,当他避开并远离邪恶时,他就从主,而不是从自我行善;这就是为何避开邪恶就是实行良善。善行是指那时人所行的良善;仁爱是指整体上或整个范围内的善行。人不能被改造,除非他貌似凭自己思考、意愿和实行,因为貌似凭这个人自己所做的,会与他结合,并留在他身上;而不是貌似凭人自己所做的,不在任何意义的生命上被接受,而是像以太那样流过去;这就是为何主愿意人不仅貌似凭自己避开并远离邪恶,还貌似凭自己思考、意愿和实行,但仍要从心里承认,这一切都是出于主。他必须承认这一点,因为这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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