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563

563.众所周知,习

563.众所周知,习惯成自然,因此,对一个人来说很容易的事对另一个人来说就很难。自我反省和忏悔由此所发现的罪过也是一样。对一个雇工、搬运工或农民来说,还有什么比用双手从早劳作到晚更容易的呢?然而,一个生活轻闲的绅士或虚弱的人做同样的事,仅半个小时就疲倦不堪、大汗淋漓。对一个赛跑者来说,拿着手杖、穿着软鞋赶几英里的路是很容易的事,而一个习惯坐马车的人则很难从这条街慢慢跑到下条街。
凡工作积极上进的技工,都能轻松愉快地完成工作任务,要是离开工作岗位,会急于回来;而同行的懒散技工,则很难被驱使工作。每个人都一样,无论他的职业或追求是什么。对于一个勤于虔诚的人,还有比向神祷告更容易的吗?而对于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奴隶,还有比这更难的吗?反之亦然。首次在国王面前布道,哪个牧师不胆怯?但经常这样做,他就放开胆了。对于一个天使般的人,还有比将他们的眼目提升到天堂更容易的吗?而对于一个魔鬼般的人,还有比把他们投向地狱更容易的吗?不过,后者若变成伪君子,也能仰望天堂,但他的心却远离。人人都会充满他所关注的目的和由此产生的习惯。

揭秘启示录 #285

285.经上说“他们

285.经上说“他们要在地上掌权”,是因为无论在此处还是在其它地方,“地”都是指主在天上和地上的教会。无论教会在哪里,它都是主的国度。因此,为免得有人以为,所有被主救赎的人都成为君王和祭司,他们要在地上掌权,重要的是,要从圣言来说明“地”表示教会。这一点可从以下经文看出来,以赛亚书:

看哪,耶和华使地空虚,使地荒废,又翻转地面;地必全然空虚;可居之地必哀恸困惑;地被其居民亵渎;所以,诅咒吞灭大地,地上的居民要被焚烧,剩下的人稀少;在地中间,必像摇过的橄榄树。罅隙从高处打开,地的根基也震动;地全然粉碎;地尽都崩裂;地大大震动;地必东摇西晃,好像醉酒的人。(以赛亚书24:1-23)

耶利米书:

有狮子从密林中上来,要使你的地荒废;我观看地,看,地是空虚混沌;耶和华说,全地必然荒废,因此,地要悲哀。(耶利米书4:7, 23-28)

又:

这地悲哀,要到几时呢?全地荒凉,因为无人把它放在心上。(耶利米书12:4, 11-13)

以赛亚书:

大地悲哀衰残,黎巴嫩羞愧枯干。(以赛亚书33:9)

又:

大地必成为燃烧的沥青,并荒废。(以赛亚书34:9-10)

又:

我从主那里听见对全地的灭绝和决定。(以赛亚书28:2, 22)

又:

看哪,耶和华的日子来到,使这地荒废,地必摇憾,离其本位。(以赛亚书13:9, 13)

诗篇:

地就摇撼震动,山的根基也战抖。(诗篇18:7)

又:

地虽改变,我们也不害怕;祂发声,地便熔化。(诗篇46:2-3, 6, 8)

以赛亚书:

自从立地的根基,你们岂没有明白吗?(以赛亚书40:21, 23)

诗篇:

神啊,你丢弃了我们,你使地战抖;求你将裂口医好,因为地摇动。(诗篇60:1-2)

又:

地和其上所有的居民都熔化了;我要使地的柱子坚牢。(诗篇75:3)

以赛亚书:

祸哉,翅膀遮蔽之地;去吧,你们快行的使者,要到践踏人的民族那里去,江河掠夺了它的地。(以赛亚书18:1-2)

又:

因万军之耶和华的烈怒,地都昏暗。(以赛亚书9:19)

玛拉基书:

你们必成为可喜爱之地。(玛拉基书3:12)

以赛亚书:

我要使你作人民的约,复兴那地;诸天哪,应当歌唱;大地啊,应当快乐。(以赛亚书49:8, 13)

又:

在活人之地,你必不见耶。(以赛亚书38:11)

以西结书:

他们曾在活人之地使人惊恐。(以西结书32:23-27)

诗篇:

我若不信在活人之地见到美物。(诗篇27:13)

马太福音:

温柔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承受地土。(马太福音5:5)

以赛亚书:

我是耶和华,是创造万物,独自铺张诸天,亲自铺开大地的。(以赛亚书44:23, 24; 撒迦利亚书12:1; 耶利米书10:11–13; 51:15; 诗篇136:6)

又:

让大地开裂,产出救恩;创造诸天、形成大地的耶和华如此说。(以赛亚书45:8, 12, 18, 19)

又:

看哪,我创造新天新地。(以赛亚书65:17; 66:22)

除此之外还有其它许多经文,它们若被引用,会占用大量篇幅。

“地”之所以表示教会,是因为“地”通常是指迦南地,而教会就在迦南地;“天上的迦南”不是指别的。此外,当经上提到“地”时,属灵的天使不会想到地,而是想到地上的人类及其属灵状态,其属灵状态就是教会的状态。“地”也有反面意义,在反面意义上表示诅咒,因为当没有教会与人同在时,就会有诅咒。一些经文就提到了反面意义上的地(如以赛亚书14:12; 21:9; 26:19, 21; 29:4; 47:1; 63:6; 耶利米哀歌2:10; 以西结书26:20; 32:24; 民数记16:29–33; 26:10; 以及其它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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