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55

55.谁看不出,没有

55.谁看不出,没有一个帝国、王国、公国、共和国、州或议院不是由法律建立的,这些法律构成它的秩序,从而构成它的政府形式?在每一种情况下,正义法都是第一位的,或处于最高位置,政治法是第二位的,经济法是第三位的。如果将这些法律体系与人来对比,正义法构成头,政治法构成身体,而经济法构成衣服;因此,经济法可以像衣服一样改变。至于神建立教会的秩序,其主要关注点是:神,以及秩序所面向的邻舍,必须在教会的每一个事物和一切事物中。该秩序的律法和圣言中的真理一样多,与神有关的律法构成教会的头,与邻舍有关的律法构成它的身体,而仪式的律法构成它的衣服;因为除非有仪式的律法将前者保持在它们的秩序中,否则这就好像身体被剥光了,暴露在夏天的炎热和冬天的严寒中,或好像圣殿的墙壁和屋顶被拆除,让圣所、祭坛和讲坛在光天化日之下了暴露于多种暴行或各种亵渎之中。


诠释启示录 #213

213.“知道我已经

213.“知道我已经爱你了”表示由此而来的知识,即主存在于仁爱中,不存在于没有仁爱的信仰中。这从“知道”和“爱”的含义清楚可知:“知道”是指知识;“爱”当论及主时,是指祂同在。它表示祂存在于仁爱中,不存在于没有仁爱的信仰中,因为此处论述的是那些处于仁之信的人(参看AE 203节);主存在于人的情感或爱中,因而存在于他灵的生命中,因为正是爱或情感构成他灵的生命;因此,主存在于仁爱中,因为仁爱就是情感本身,或人的属灵之爱;由于主与人同在于仁爱中,所以祂明显不存在于没有仁爱的信仰中;无仁之信不是属灵的,因而不从内在在人里面,亦不构成他的生命,而是在他之外,在记忆中,在由此而来的某种属世思维中。“被爱”当论及主时,表示祂同在,因为爱会带来结合和由此而来的同在;对那爱的人来说,主会进入,教导并引领他,使他也能爱祂,也就是遵行祂的诫命和戒律,因为这就是爱主。主与祂所爱的人同在,遵行祂诫命和戒律的人就是爱祂的,祂自己在约翰福音教导了这一点:

有了我的诫命又遵守的,这人就是爱我的。爱我的必蒙我父爱他,我也要爱他,并且我们要到他那里去,在他那里作我们的住所。(约翰福音14:21,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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