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23.有人断言,没有人能守全律法,这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人若犯了十诫中的一条,就犯了全部。但这种说法的意思和它听上去的不一样。因为这句话必须这样来理解:人若故意或蓄意犯一条诫命,也就犯了其余的。这是因为故意或蓄意违犯就是彻底否认它是罪,若有人说它是罪,他会将这话弃如敝履。人若这样否认、不考虑罪,就不会思想所谓罪的问题。那些不愿听闻悔改之人就逐渐获得这样一种固执心态;而另一方面,那些通过悔改移除了某些为罪的邪恶之人,则逐渐获得一种信主爱邻的坚定意志。主保守他们决心避免进一步犯罪;因此,若他们由于无知或某种无法抗拒的欲望犯了罪,这罪也不会归给他们,因为他们不是故意犯罪,也不认为它是可容许的。
我可通过以下经历来证实这一点:在灵界,我曾遇见过很多其在世生活与其他人并无二致的人;他们衣着华丽,饮食精致,和其他人一样做生意赚钱,也去剧院看戏,貌似出于放荡与情侣开玩笑等等。然而天使却认为有些人犯了罪,有些人没有犯罪,声称后者是无辜的,而前者是有罪的。当被问及原由时—因为他们做的事都是一样的,他们回答说,他们通过其动机、意图与目的看待这一切,并作出相应的区分;所以,他们宽恕或谴责那些从其目的来看当被宽恕或谴责之人。因为天堂的一切皆以良善为目的,地狱的一切皆以邪恶为目的。
78.⑶凡一个人出于自由照他的思维所行的,都会成为他永久的一部分。这是因为人的自我和自由构成一体。人的自我属于他的生命;凡一个人出于其生命所行的,都是出于自由而行的。再者,人的自我属于他的爱,因为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他的爱;凡一个人出于其生命之爱所行的,都是出于自由而行的。人出于其自由照其思维行动,因为凡属于人的生命或爱的,都会变成思维的对象,并被他的思维所确认;当它被确认时,这个人就会出于自由照着他的思维去做它。
这是因为凡一个人所行的,都是出于意愿通过理解力而行的。自由属于意愿,思维属于理解力。此外,人能出于自由、违背理性行动,也能照着理性、不出于自由行动。不过,如此所行的一切,都不会归给这个人。这些行为只是他的口唇和身体的产物,而非他的灵和心的产物。不过,他的灵和心的产物,当也成为口唇和身体的产物时,就会归给他。这一事实可通过许多例子来说明,但此处不宜论述它。
归给人意味着进入他的生命,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因而成为他自己的。然而,在下文我们会看到,没有任何东西是人自己的,它只是在他看来似乎是。在此只需说明,人出于自由照着理性所行的一切良善都会归给他,当作是他的,因为在思考、意愿、说话和行动的过程中,这良善在他看来,似乎是他的。然而,良善并不属于人,而是属于人里面的主(可参看76节)。我们将在适当地方看到邪恶如何归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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