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520

IV.人生来就倾向于

IV.人生来就倾向于各种邪恶;除非他在某种程度上通过悔改移除自己的邪恶,

否则他仍留在其中;凡留在邪恶中的人都不能得救

520.在教会,众所周知,每个人生来都倾向于邪恶;因此,他从母亲的子宫里或从出生起,就只不过是邪恶。人们知道这一点,是因为它是由各个教会的议会和领袖传下来的,他们教导说,亚当的罪传给了他所有的后代;只因这罪,在他之后的每个人与他一起被定罪或诅咒了;每个人生来所固有的,或与生俱来的,正是这罪。此外,教会的其它许多教导也基于这种断言;例如,被称为洗礼的重生之洗是由主设立的,以便这罪可以被移除;这是主降临的原因;对主的怜悯的信仰是移除这罪的方法,除此之外还有教会基于这种断言的其它许多教义。

然而,遗传之恶不是来自这个源头,这一点可从前面的说明(TCR 466节等)看出来,即:亚当不是第一个人;亚当和他妻子的故事代表性地描述了这个地球上的第一个教会;伊甸园表示这个教会的智慧,生命树表示它仰望即将降临的主,善恶知识树表示它关注自我,而不是仰望主。创世记头几章代表性地描述了这个教会,这一点已经被出版于伦敦的《属天的奥秘》一书通过来自圣言的许多相应经文清楚证明了。当理解并接受了这些事时,迄今为止所持守的观点,即:亚当的罪是人从父母那里与生俱来的邪恶的源头,就落空了,因为这邪恶有一个不同的源头。关于自由意志或自由选择那一章(TCR 466-469节)已经说明,生命树和善恶知识树在每个人里面,经上说它们被放在园子里,表示人拥有或转向主,或转身离开祂的自由意志或自由选择。


诠释启示录 #683

683.“说,世上的

683.“说,世上的国成了我们主和主基督的”表示当恶人与善人分离,从主发出的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被清晰接受时,天上和地上的一切事物都服从主。这从“世上的国”、“主和主基督”的含义清楚可知:当成了主的时,“世上的国”是指从主发出的神性以爱和信被接受(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主和主基督”是指神性之爱的神性良善和从这爱发出的神性真理方面的主。下文会看到,主凭神性良善而被称为“主”,凭神性真理而被称为“基督”。

“主的国”表示对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的接受,因而在那些接受的人那里,这一点可从以下事实清楚看出来:主通过从祂发出、通常被称为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之物,同样通过公义和公平,以及爱和信在天堂天使和教会之人中间掌权。主正是通过这些掌权;因此,严格来说,它们才是主在那些接受它们之人那里的国。当这些在天使和世人那里掌权时,就是主自己掌权,因为从祂发出的事物就是祂自己。天堂里的主正是发出的神性。

诚然,主不仅掌管那些接受来自祂的属天和属灵的神性事物的人,还掌管那些不接受的人,如地狱里的所有人;然而,不能说主的国在地狱,因为那里的人完全不愿意被发出的神性并照其秩序的律法管理;事实上,他们否认主,转身离开祂;然而,主仍掌管他们,但不是作为祂国度的臣民和公民,而是作为顽固和叛逆的人来掌管,约束他们,好使他们不互相行恶,尤其不向那些属于主国度的人行恶。

主的国就是从祂发出并被接受之物,这一点可从圣言中提到主国的经文清楚看出来,如在主祷文:

愿你的国降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马太福音6:10)

此处“国”明显表示对从主发出的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的接受,主在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中与天堂天使和教会之人在一起,因为经上补充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当这些以内心和灵魂,也就是以爱和信被接受时,神的旨意就成就了。

在别处:

你们要先求天国和祂的义,这一切都要加给你们了。(马太福音6:33)

“天国”在灵义上表示神性真理,“义”表示神性良善,故经上说:“你们要先求天国和祂的义。”但在至高意义上,“天国”表示主,因为祂是其国度的全部,“义”在至高意义上表示主的功德。由于被主掌管的人只渴望和热爱诸如属于主的那类事物,所以在他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他永远被引向幸福;这就是为何经上说“这一切都要加给他了”,意思是,倾向于拯救他的一切,都必照着他的心愿成就。

由于天堂凭对来自主的神性真理的接受而为天堂,教会同样如此,所以在一般意义上,天堂和教会由“神的国”和“天国”来表示;因此,在马太福音,那些接受神性真理的人被主称为“天国之子”:

田地就是世界,种就是天国之子,稗子就是那恶者之子。(马太福音13:38)

很明显,“天国之子”表示那些接受神性真理的人,因为经上说“种就是天国之子,稗子就是那恶者之子”,“种”表示神性真理,“稗子”表示地狱的虚假;这些人被称为“(儿)子”,是因为就圣言的灵义而言,“儿子”表示真理,在反面意义上表示虚假(参看AE 166节)。

此外,“神的国”表示来自良善的真理方面的教会,以及天堂(可参看AE 48节);在人那里的“神的国”表示从主处于来自良善的真理,因而处于智慧,随之处于抵制虚假和邪恶的能力;因此,“掌权”唯独属于主(也可参看AE 3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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