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15.第三个要考虑的问题是,脱离悔改的悔罪这种事是否存在?在灵界,我问过很多确认信归因于基督功德的人,他们是否经历过悔罪,他们回答说:“为何悔罪?我们打小就确信基督已通过十字架受难抹去我们一切的罪。悔罪不符合这种信仰,因为既然人知道他已得救,因而从地狱中被解救出来,并免受伤害,那么悔罪意味着将自己投入地狱、折磨自己的良心。”对此,他们补充说,悔罪的律法纯粹是作作样子,被抓来替代圣言中频频提及和吩咐的悔改。对福音知之甚少的简单人在听到或思想地狱的折磨时,内心或许会有些情绪波动。他们还说,自他们开始长大时起,福音的安慰就铭刻在他们脑海里,将悔罪赶得远远的,以至于一提到它,他们心里就发笑。他们说,地狱也无法以恐惧击打他们,就像维苏威火山或埃特纳的火灾吓不倒华沙或维也纳的居民;阿拉伯沙漠的蜥蜴和毒蛇,或鞑靼森林里的老虎和狮子吓不倒那些生活在某个安全、稳定、平静的欧洲城市之人一样。神的愤怒无法在他们心里激起恐惧或使他们悔恨,正如波斯王的愤怒无法令宾夕法尼亚的人紧张不安那样。这些说法,加上对他们传统知识的理性推断使我确信,除非悔罪是下文所描述的悔改,否则,它无非是幻想所生的怪胎。改革后的教会采用悔罪代替悔改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他们可以与天主教一刀两断,因为天主教坚持悔改,同时坚持仁爱。所以,后来他们建立唯信称义的教义时,声称作出这种改变的原因是,含有功德意味的某种东西会通过悔改如通过仁爱那样进入并玷污信。
730.启17:6.“我又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和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表示这种宗教说服因玷污和亵渎主、圣言、因而教会的神性真理和良善而疯狂。“那女人”表示这种宗教说服(AR 723, 725节);“喝醉”表示在属灵事物上疯狂(AR 721节)。“血”表示对圣言的歪曲、玷污和亵渎(AR 327, 379, 681, 684节)。“圣徒”表示那些通过圣言处于来自主的神性真理的人,抽象地说,表示主、圣言、因而教会的神性真理(AR 173, 586, 664节)。抽象地说,“为耶稣作见证之人”表示教会中通过圣言来自主的真理和良善(AR 6, 16, 490, 501, 669节),在此表示被亵渎的这些真理和良善,因为经上说“圣徒的血”或“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并论及“巴比伦”,而“巴比伦”也表示对圣言和教会的良善和真理的亵渎(AR 717, 718节)。由此明显可知,“我又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和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表示这种宗教说服因玷污和亵渎主、圣言、因而教会的神性真理和良善而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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