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14.要考虑的第二点是,既然这种悔罪不是悔改,那么它有什么价值吗?据说它有助于信仰,就像前面的东西有助于后面的东西一样,尽管它没有进入信仰,也没有通过与信仰混合,或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与信仰结合。然而,随之而来的信仰只是父神归算祂儿子的公义,然后宣布一个还没有意识到任何罪的人是公义的,是新的和圣洁的,从而给他披上用羔羊的血洗白的袍子(启示录7:14)。当人穿着这袍子行走时,他生命的邪恶就像被扔进大海深处的硫磺石。而亚当的罪被基督的归算之义掩盖、移除或带走了。当人凭这种信仰而行走在神救主的公义,同时行走在祂的无辜或无罪中时,除非这种悔罪使他确信他在亚伯拉罕的怀里(路加福音16:22),因而视那些没有经历先于信仰的悔罪之人为地狱里的可怜人或死人,否则这种悔罪有什么用呢?因为有人说,那些缺乏悔罪的人没有活的信仰。因此,可以说,当那些经历这种悔罪的人已经陷入或正在陷入可憎的邪恶时,他们不再注意它们,也不再感觉到它们,就像在街上泥泞的水沟里打滚的猪感觉不到恶臭一样。由此明显可知,这种悔罪因不是悔改,所以没有什么价值,或说实际上什么都不是。
1028.“因为这雹灾极大”表示对真正真理的彻底摧毁。这从“雹灾”的含义清楚可知,“雹灾”是指对圣言的歪曲,如前所述。因此,“这雹灾极大”表示更严重的歪曲,这种歪曲就是,圣言被歪曲,甚至到了摧毁一切真正真理的程度。至于圣言如何被歪曲,甚至了摧毁真正真理的程度,天堂由此向人关闭,可参看前文(AE 719, 778, 888, 914, 916, 950节)。
(关于总体上的诫命续)
有人说,人若在十诫的一条诫命上犯了罪,也在其余的诫命上犯了罪;因此,人若在一条诫命上有罪,就在所有诫命上都有罪。不过,要解释一下这个说法如何与真理和谐一致。当一个人因确信某条诫命不是罪而违反这条诫命,从而在不畏惧神的情况下犯了这条诫命时,他就弃绝了对神的敬畏,因为他不害怕违反其余的诫命,尽管他可能在行为上没有如此行。
例如,当一个人不认为本质上为偷盗的欺诈和非法所得是罪时,他也不认为与别人的妻子通奸,恨一个人,甚至要谋杀他,说关于他的谎言,贪恋他的房屋和属于他的其它东西是罪。因为当他在任何一条诫命上从心里弃绝对神的敬畏时,就会否认任何事是罪;因此,他与那些以同样的方式违反其它诫命的人有联络。他就像在盗贼地狱里的一个地狱灵;他虽然不是一个通奸者、杀人犯或假证人,却仍与这些人有联络,可能会被他们说服相信这些事不是恶,还可能会被引导犯它们。因为人若因违反一条诫命而变成地狱灵,就不再相信做任何反对神或邻舍的事是罪。
但对那些放弃一条诫命所禁止的邪恶,避开,然后远离它如同反对神的罪之人来说,情况恰恰相反。这些人敬畏神,故与天堂天使交流,并被主引导放弃其它诫命所禁止的邪恶,避开它们,最终如罪一样远离它们。若碰巧在这些诫命上犯了罪,他们仍会悔改,由此逐渐从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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