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14.接下来的问题是,既然悔罪不是悔改,那么它有意义吗?据说它有助于信,犹如在先的有助于随后的,但它仍未进入信,也未通过与之混合而与其联结。但紧随其后的信是什么呢?不就是父神转嫁祂儿子的公义,然后在人尚未意识到任何罪的时候,就声称他是公义、被更新和圣洁的,因而给他穿上用羔羊的血洗过并漂白的礼袍吗?当人身穿这礼袍行走时,其生命的罪恶不就像那扔进深渊的硫磺吗?而亚当之罪不就是被基督功德的归算所遮盖、移除或带走的某种事物吗?当人由于那信而行走于神救主的公义和清白中时,除非那悔罪使他确信他在亚伯拉罕的怀里,因此视那些没有经历先于信的悔罪之人为悲惨地狱或死人,否则悔罪有何用呢?因为他们说,缺乏悔罪的人没有活的信仰。由此可以断定,当这样的悔罪者已陷入或正在陷入可憎的罪恶时,他们意识不到自己的罪恶,对它们也不再有感觉,如同滚在烂水沟里的猪感觉不到恶臭一样。因此,显而易见,这种悔罪不是悔改,故也没有任何意义。
953.启22:16.“我耶稣差遣我的使者在众教会将这些事向你们证明”表示主在整个基督教界面前证明:唯独主显明本书所描述的事物或异象,以及现在所打开的事物,这是真的。主在此之所以自称“耶稣”,是因为在基督教界,所有人都知道,曾在世上的主亲自显明了本书所描述的事物,以及现在所打开的事物。“差遣使者证明”表示来自主的证明,即证明这是真的。诚然,是一位使者或天使证明了它,然而,他不是凭自己,而是从主那里来证明的,这一点从这些话很清楚地看出来:“证明这些事的说,的确,我快要来了”(启22:20);这句话之所以是指证明这是真的,是因为“证明或见证”论及真理,真理为自己作见证,主就是真理(AR 6, 16, 490节)。“证明或见证”不仅表示证明这是真的,即:主向约翰显明本书所描述的事物,还表示祂现在已经显明其中的每一个和一切事物都表示什么;“证明”尤其是指这一点,因为经上说“祂在众教会将这些事证明”,也就是说,包含在约翰所看到并描述的事物中的含义或事物都是真的,因为“证明或见证”论及真理,如前所述。“在众教会将这些事向你们”表示在整个基督教界面前,因为此处所指的是那里的众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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