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505

505.记事三:

505.记事三:
我曾听见类似两块磨石互相摩擦的刺耳声。我靠近那声音,它就停止了。然后,我就看见一道窄窄的入口,斜斜地通向下方一个被分成若干小房间的石窟。每个房间都坐着两个人,他们正从圣言搜集唯信称义的证据;一个搜集证据,另一个记录,轮流进行。我来到这道门旁边的一个小房间,问道:“你们在搜集和记录什么?”他们说:“关于称义的行为,或行为中的信,这信本身是称义、复活、得救之信,也是我们基督教界教会的主要教义。”于是,我对他说:“烦请告诉我,此信被引入人的内心和灵魂时,这行为有哪些迹象?”他回答:“这行为的迹象就发生在当人因想到被诅咒而悲痛欲绝,并在这种悔罪的状态下思想基督已拿走律法的定罪,然后满怀信心倚靠基督的功德、使自己的思维靠近父神并祷告的那一刻。”
我说:“该行为原来是这样完成的,这就是它实现的那一刻。但是”,我又问,“我该如何理解关于此行为的这些说法,即:这行为里面丝毫没有人这一方的同意,就好像他是一根木头或一块石头;正如前面说的,对于这行为,人无法开始、意愿、理解、思考、运作、配合,或调整自己去适应?请告诉我,这一切你如何自圆其说?因为你声称,当人想到律法的实施,想到基督已拿走他的谴责,然后满怀信心地倚靠基督功德、使自己的思维靠近父神并祷告时,该行为就会发生。这一切难道不是由人来完成吗?”“是的,”他回答,“但它们不是人主动完成的,而是被动完成的。”
我回答:“人如何被动思考、信靠和祷告?如果拿走人的主动和配合,不也同时拿走人的接受力,因此一切,包括行为本身就都失去了吗?那你的行为不就成了某种纯想象的事物,就是那被称为理智实体(entity of reason)的吗?希望你不要追随某些人,相信这样的行为只发生在那些被命定并且对那信注入自己的情况一无所知的人身上。或许他们可以掷骰子,以这种方式来决定信是否已经注入他们。所以,我的朋友啊,你当相信,在信与仁方面,人通过主而凭自己主动作为,若没有人的这种主动性,那么你信的行为,也就是你们称之为基督教界教会主要教义的那信,不过是纯粹由盐构成的罗得之妻的雕像(路加福音17:32),当文士用笔或指甲在上面刮擦时,这雕像就发出盐柱的声响。我之所以说这番话,是因为由于这信的行为,你使自己变得如这雕像一般了。”当我说这话时,他操起烛台,卯足劲朝我脸上砸过来。但就在这时,蜡烛突然灭了,他扔到了同伴的前额上,我笑笑离开了。
注:理智实体:阿维洛伊主义者的“理智实体论”,即断言理智乃存在于人的身体和灵魂之外的独立实体。

诠释启示录 #1049

1049.启17:6

1049.启17:6.“我又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表示因邪恶之虚假而疯狂的一种宗教说服,暴行就是出于这邪恶之虚假而向神性真理施行的。这从“女人”、“喝醉”和“圣徒的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女人”是指“巴比伦”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宗教说服,如前所述(AE 1042节);“喝醉”是指因邪恶之虚假而在属灵事物上的疯狂(对此,参看AE 376f, 1035节);“圣徒的血”是指神性真理,在此是指向它们所施的暴行,因为它暗示着流血。“血”表示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0, 328a, 329, 476, 748节),“流血”表示向神性真理所施的暴行(AE 329f,g节)。经上说“圣徒的血”,是因为那被称为神圣的,是圣言的神性真理,还因为“圣徒”在灵义上不是指圣徒,而是指圣物;圣言的属灵意义,即灵义没有人、地方或时间的观念;但圣言的属世意义则不同。

至于这两种意义如何彼此不同,这清楚可见于圣言的许多经文,如此处,经上说:“他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和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这些话在属世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流了圣徒的血和那些为主作见证之人的血;然而,这些话在属灵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向神性真理施暴,还向对主的见证施暴。这层意义就包含在这些话里面,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来,或推断出来:现代巴比伦并没有杀害圣徒或主的见证人,因为它崇拜圣徒,甚至直到偶像崇拜,主虽具有至高无上的外在神圣性,但教皇具有内在神圣性。这清楚表明,这不是所理解的东西,相反,有某种更内在的东西隐藏在这些话里面;也就是说,他们向神性真理施暴,也向主的神性权柄施暴;因为他们通过歪曲、玷污和亵渎圣言而向神性真理施暴;众所周知,他们通过将主的神性权柄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向这权柄施暴。

(关于亵渎续)

前面说过,最严重的那种亵渎,就是当圣言的真理在信仰上被承认,并在生活上被确认,后来人又因邪恶从信仰和生活中退出,或即便他没有从信仰中退出,却仍生活邪恶时。然而,一个从童年时期到青春期都处于信仰和照之的生活,后来成年时从信仰和信仰的生活中退出的人没有犯亵渎罪。原因在于,童年时期的信仰只是记忆的信仰,是老师在这个孩子里面的信仰;而成年的信仰是理解力的信仰,因而是人自己的信仰。人若从这种信仰中退出,并过着违背它的生活,就能亵渎它,但不能亵渎前者。因为除了进入理解力,并由此进入意愿的东西外,没有什么东西能进入并影响人的生活;在成年之前,人不会出于自己的理解力来思考,也不会出于自己的意愿来行动。在此之前,他只是出于知识思考,并且只是出于服从行动;这些不会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因而不能被亵渎。

总之,凡一个人出于理解力所思、所说、所行的,加上意愿的同意,就都属于他的生命,或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它若是神圣的,就会因他的退出而被亵渎。但这种亵渎是更重还是更轻,则取决于真理的品质和由此而来的信仰的品质,也取决于从它们当中退出的品质;因此,这种亵渎有许多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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