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501

501.如今有人问,

501.如今有人问,为什么神迹不像以前那样发生?因为人们以为,如果神迹发生了,每个人都会从内心深处承认神,或完全信服。然而,神迹之所以不像以前那样发生,是因为它们有强迫的影响,会剥夺人在属灵事物上的自由意志或自由选择,使一个人变得属世,而不是属灵。在基督教界,自主降临以来,每个人都有能力变得属灵,并且只有从主那里通过圣言才能变得属灵。但如果人通过神迹被引导相信,那么变得属灵的能力就会灭亡,因为如刚才所述,神迹会强迫同意,并剥夺人在属灵事物上的自由意志或自由选择。在这样的事上,从强迫中获得的一切都只进入属世人,可以说向属灵人,即真正的内在人关上门,剥夺属灵人在清晰的光中看到任何真理的一切能力;因此,人后来只出于属世人推理属灵事物,而属世人从相反的角度来看待一切真正的属灵事物。

但在主降临之前,神迹之所以发生,是因为那时教会之人是属世人,属于内在教会的属灵事物不能揭示给他们;事实上,这些事物若真的被揭示出来,就会遭到亵渎。因此,他们的一切敬拜都在于仪式,这些仪式代表和表示教会的内在事物;他们只有通过神迹才能被引导遵守这些仪式;事实上,甚至就连神迹也不能使他们信服,因为这些代表里面有属灵的内在,或说神迹不能让他们明白这一事实,这些代表仪式里面包含着属灵的内在;神迹甚至不足以确保这些仪式得到应有的遵守。这一点从以色列人在旷野的行为明显看出来;因为尽管他们在埃及目睹了如此多的神迹,后来又看到了西乃山上的最大神迹,但摩西离开一个月后,他们就围着一只金牛犊跳舞,大声呼喊,是它领他们出了埃及。他们在迦南地的行为也是如此,尽管他们见证了以利亚和以利沙所行的大神迹,最后见证了主所行的真正神迹。

如今神迹不再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教会剥夺了人的一切自由意志或自由选择,因为它教导,人对信仰的获得、归依或总体上的救赎不能做出任何贡献(参看TCR 464节)。相信这一点的人会变得越来越属世;如前所述,属世人从相反的角度来看待一切属灵事物,因而在思维上反对属灵事物。在这种情况下,人心智的高层区域,即属灵事物上的自由意志或自由选择的主要位置,由此被关闭了,神迹几乎但未完全证实,或说貌似证实的属灵事物占据了心智的低层区域,而低层区域是纯属世的;关于信仰、归依和救赎的虚假因而仍在这个区域之上。结果就是,撒但在上面居住,天使在下面居住,就像鹰在鸡之上,或秃鹫在飞鸟之上。很快,撒但就会拆毁门闩,愤怒地冲向在它们下面占据一席之地的属灵事物,不仅否认这些属灵事物,还毁谤和亵渎它们。因此,人的后一种状态比前一种状态更糟糕。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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