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486

486.预定论是当今

486.预定论是当今教会信仰的产物,因为它脱胎于人在属灵的事上完全无能为力,并且没有选择权的信念。预定论既出身于这种教义,也出身于这一信念,即:人的皈依如同死物,因他就像一根木头,故没法分辨出他这根木头到底被恩典复活了没有。据说,拣选纯粹出于神的恩典,人的一切行为完全排除在外,无论这行为源于人的属世力量,还是源于人的理性。何地何时被拣选全在于神的意愿,因而仰赖祂的美意。作为其证据随信而来的行为,在反思者的眼里,就像肉体行为,而产生它们的灵,并未显明它们的来源,只是使它们成为恩典或美意的对象,就像信本身一样。
由此清楚可知,当今教会关于预定论的教义从这种信念发出,就像幼苗从它的种子发出一样。我可以断定,预定论从该信念流出,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后果。这种后果首先出现在预定论者身上,接着就是郭查克,再后来是加尔文及其信徒,最后通过多特会议被确定下来。然后,预定论如同一面宗教旗帜,确切地说,如同刻在雅典娜盾牌上的蛇发女妖或美杜莎的头,被堕落前预定论者与堕落后预定论者们引进教会。
但是,还能想出比这更恶毒的事吗?关于神,还有比相信人类中的某些人注定被咒诅更残忍的事吗?相信作为爱本身和仁慈本身的主,愿意众人为地狱而生,或无数人生来注定为魔鬼和撒旦,而祂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不会凭其无限的神圣智慧规定,凡生活良善且承认神的,必不被丢进永火和折磨当中,这难道不是一个冷酷无情的信条吗?事实上,主就是所有人的创造者和救主,唯独祂引领所有人,不愿一人死亡。所以,还有比相信或认为祂统治并看顾下的国民和百姓注定作为猎物被交给魔鬼,以填饱牠们的肚腹更骇人的事吗?但这正是当今教会信仰的产物;而新教会的信仰则憎之如恶魔。

诠释启示录 #108

108.启2:7.“

108.启2:7.“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就让他听”表示能理解的人都应听从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对那些属祂教会的人所教导和所说的话。这从“凡有耳的,就让他听”、“灵”和“众教会”的含义清楚可知:“凡有耳的,就让他听”是指能理解的人应听从或服从,“听”是指理解并实行,也就是听从(参看AE 11节);“灵”,此处即神的灵,是指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参看《属天的奥秘》,3704, 5307, 6788, 6982, 6993, 7001, 7499, 8302, 9199, 9228, 9229, 9303, 9407, 9818, 9820, 10330节);“众教会”是指那些处于源于良善的真理,或源于仁的信之人,也就是那些属于教会的人,因为其他人不属于教会。“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就让他听”这句话是对每个教会说的(在此是对以弗所教会说的;后来对士每拿教会说,1:11;对别迦摩教会说,1:17;对推雅推喇教会说,2:29;对撒狄教会说,3:6;对非拉铁非教会说,3:13;对老底嘉教会说,3:22);这是为了让凡属教会的人都能知道构成教会的,不是知道并理解信之真理和良善,或教义,甚至是圣言,而是听从,也就是理解并实行;因为“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就让他听”这句话就表示这一点。由于构成教会,并形成与人同在的天堂的,是这一点,而不是没有实行的知道和理解,所以主也偶尔用到这句话,即“凡有耳的,就让他听”(如在马太福音11:15; 13:43; 马可福音4:9, 23; 7:16; 路加福音8:8; 14:35)。在启示录,经上补充说“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是因为这句话表示神性真理向那些属教会的人所教导和所说的话,或也可说,主所教导和所说的话,因为一切神性真理都从祂发出(参看《天堂与地狱》,13, 133, 137, 139节);因此,主自己不会说“灵所说的话”,因为祂自己就是那说话的神性真理。

构成教会,并形成与人同在的天堂的,不是知道并理解神性真理,而是知道、理解并实行,主在许多经文中都明明白白地教导了这一点;如在马太福音:

凡听见我这话就去行的,好比一个谨慎的人;凡听见我这话不去行的,好比一个愚蠢的人。(马太福音7:24, 26)

又:

撒在好地上的,是听了圣言又明白,后来结实的人。(马太福音13:23)

路加福音:

凡到我这里来,听见我的话就去行的,我要指示你们他像什么人。他像一个人盖房子,把根基立在磐石上。但听了不去行的,就像一个人在土地上盖房子,没有根基。(路加福音6:47–49)

又:

听了神的圣言而遵行的人,就是我的母亲,我的弟兄了。(路加福音 8:21)

此外还有其它许多经文。在这些经文中,“听”只表示听,也就是知道和理解。在日常交谈中,当说一个人听某种东西时,“听”就具有这种含义;但当说他侧耳倾听,或留心细听,以及听从时,它表示理解并实行。此外,那些将生活与信仰分离的人就像主在马太福音所论到的人:

看见的人看不见,听见的人听不见,他们也不明白。(马太福音13:13–15; 以西结书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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