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82.人若在属灵事务上没有自由意志,那么在政治、道德和属世的事务上也不会有自由意志。这一点从以下事实明显可知:被称为“神学”的属灵事务在人的心智中占据最高位置,好比身体里的灵魂。它们之所以占据最高位置,是因为那里有一道门,主经此门进入人内。在此之下的政治、道德与属世事务在人里面都从居于它们之上的属灵事务接受生命。因为生命通过最高区域从主流入,并且人的生命就是自由思考和意愿,并由此说话和行事的能力,所以可知,人在政治和属世事务上的自由意志便来自此源头,而非其它源头。人通过属灵自由觉知良善和真理,以及社会事务上的正义和公平;这种觉知本质上就是理解本身。
人在属灵事务上的自由意志好比肺里的空气,这些空气照着其思维的不断变化而被吸入、停留和呼出。若没有这自由,他将比经受梦魇、心绞痛或哮喘还要糟糕。它还好比心脏中的血液,如果血液供应不上,那么心脏先是悸动,继而抽搐几下,然后完全停止跳动。它又好比运动中的身体,只要身体还有能量,它就保持运动;当能量耗尽时,就会停下来。人的意愿所拥有的自由意志也是如此。这二者,就是选择自由和意愿,可称作人的“活力”(living effort或active energy)。因为意愿停止,行动就停止;选择的自由停止,意愿也就停止。
如果人被剥夺属灵自由,其情形好比卸下机器上的轮子,拆掉风车上的扇叶,或扯走船上的风帆;甚至如同垂死之人呼出最后一口气;因为人之灵的生命就在于他在属灵事务上的自由意志。当听说如今教会的许多牧师否认这自由意志时,天使们潸然泪下,称这种否认简直是疯狂极点之上的疯狂。
2.新天堂与新教会的普遍信仰如下:永恒之主耶和华,降世征服地狱,并荣耀祂的人身;若非如此,无人能得救;信祂的人得救。上述内容就是该信仰的普遍形式,因为这是信仰的普遍原则,信仰的普遍原则必包含在其一切细节中。
这是一个信仰的普遍原则:神在本质和位格上是一,圣三一在祂里面,祂就是主神救主耶稣基督。
这是一个信仰的普遍原则:若非主降世,无人得救。
这是一个信仰的普遍原则:主降世将地狱从人那里移除,祂通过与之争战并战胜它而移除,从而将其制服,使之归入秩序、服从祂的命令。这是一个信仰的普遍原则:主降世荣耀了祂在世所取的人性,也就是说,将这人性与神性(万物起源于它)合一,并由此永远使地狱保持秩序并服从祂的命令。由于这一切只能通过以其人性所经历的各种试探,甚至终极的试探,也就是十字架受难而成就,所以祂忍受了这一切。
这些信仰的普遍原则是关于主的。在人这一方,信仰的普遍原则是:人当信主,因为通过信主,人得以与主结合,从而得救。信主就是笃信主是救主;由于只有那些过着良善生活之人才有如此信心,所以这也是信祂之义。对此,主在约翰福音中教导:
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见子而信的人得永生。(约翰福音6:40)
又:
信子的有永生。不信子的不得见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约翰福音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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