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42.必须明白的是,仁与对主之信紧密结合,因此,信的性质决定了仁的性质。主、仁和信构成一体,就象人的生命、意愿和理解力,若将其分开,它们各自会象化为粉末的珍珠那样消亡(对此,参看362,363节);仁与信一起存在于善行中(373-377节)。由此可知,信的性质决定了仁的性质,而仁与信一起的性质决定了善行的性质。如果信声明人貌似凭自己所行的一切善皆来自主,那么此人就是这善的辅助因素,而主是它的主要因素,这两个因素在人看来是一个,然而,主要因素却是辅助因素的全部中的全部。由此可知,当人相信一切本为善之善皆来自主时,他就不会将功劳归于行为;这信在人里面被完善的程度,就是有关功劳的幻觉被主移除的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人完全融入到仁爱的操练中,毫不挂念功劳,并且最终感受到仁爱的属灵快乐,然后开始厌恶邀功,视之为危害其生命之物。对那些在所从事的工作、生意和职务中,并对所交往的人公正忠实行事之人来说(参看422-424节),功劳感很容易被主清洗掉。但对那些认为通过救济施舍才能获得仁爱之人来说,这种功劳感很难被除去;因为他们在做这些事时,心里渴望回报,起初是公开地,后来则是暗地里地,并寻求回报。
1019.启16:19.“那大城裂为三段”表示取自圣言的真理教义的一切都消散了。这从“城”和“裂为三段”的含义清楚可知:“城”是指教义(对此,参看AE 223节);所指的是取自圣言的教义的一切,因为它被称为“大城”;所指的是真理的教义的一切,因为经上补充说“列族的城也都倒塌了”,这句话表示良善的教义的一切;因为教义既论述论及信的真理,也论述论及爱的良善;因此,我们才会说真理的教义和良善的教义。“裂为三段”是指消散。“裂为三段”之所以是指消散,是因为“三”表示全部或一切、完整和完全;当这些分裂时,随之而来的就是消散。“三”表示全部或一切、完整和完全,并论及真理(参看AE 532节)。以西结书(5:2)中“分为三部分”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八诫)
现在要解释十诫的第八诫,“不可作假见证”。“作假见证”在最接近字面的意义上表示通过诬告邻舍而说邻舍的谎言。但它在内义上表示称公义为不义,称不义为公义,并通过虚假来证实它;而它在至内在的意义上表示歪曲圣言的真理和良善,另一方面表示通过利用谬误、表象、虚构、错误应用的知识、诡辩等等确认教义的虚假来证明这虚假是真理。这些确认本身和由此产生的说服就是假见证,因为它们是假证词。由此可见,此处所指的,不仅是法官面前的假见证,而且还是在屈枉正直中使公义成为不义,使不义成为公义的法官自己,因为他和证人自己一样扮演了假证人的角色。这同样适用于凡使直看似曲,使曲看似直的人,以及凡歪曲圣言的真理,败坏圣言的良善的教会领袖。总之,对真理的一切歪曲,无论这真理是属灵的,还是道德的和文明的,若是出于一颗邪恶的心来做的,就是假见证。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