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42.必须明白的是,仁与对主之信紧密结合,因此,信的性质决定了仁的性质。主、仁和信构成一体,就象人的生命、意愿和理解力,若将其分开,它们各自会象化为粉末的珍珠那样消亡(对此,参看362,363节);仁与信一起存在于善行中(373-377节)。由此可知,信的性质决定了仁的性质,而仁与信一起的性质决定了善行的性质。如果信声明人貌似凭自己所行的一切善皆来自主,那么此人就是这善的辅助因素,而主是它的主要因素,这两个因素在人看来是一个,然而,主要因素却是辅助因素的全部中的全部。由此可知,当人相信一切本为善之善皆来自主时,他就不会将功劳归于行为;这信在人里面被完善的程度,就是有关功劳的幻觉被主移除的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人完全融入到仁爱的操练中,毫不挂念功劳,并且最终感受到仁爱的属灵快乐,然后开始厌恶邀功,视之为危害其生命之物。对那些在所从事的工作、生意和职务中,并对所交往的人公正忠实行事之人来说(参看422-424节),功劳感很容易被主清洗掉。但对那些认为通过救济施舍才能获得仁爱之人来说,这种功劳感很难被除去;因为他们在做这些事时,心里渴望回报,起初是公开地,后来则是暗地里地,并寻求回报。
438.启9:10.“它们有尾巴像蝎子”表被歪曲的圣言真理,他们通过歪曲真理引发精神麻痹。“尾巴”表示头部的末端,因为脑部通过脊柱延伸至尾部,故头与尾如同首先的和末后的那样合而为一;因此,当“头”表示唯信称义和得救时,“尾”就表示其所有确认的汇总,这些确认来自圣言,因而是被歪曲的圣言真理。凡凭自己的聪明信奉一个宗教信仰原则,并立其为头的人,也会通过圣言接受确认,使它们成为尾;他就这样致使他人精神麻痹,从而伤害他们。这就是为何经上说“它们有尾巴像蝎子”,接着又说“尾巴上有毒钩,有能力伤人”;因为“蝎子”表示给认知或理解力造成精神麻痹的说服力(425节)。凡解剖学家都会告诉你,“尾巴”是脑经由脊柱直到其最末端的延续;或只是观察一条狗或其它任何有尾巴的野兽,逗弄并哄哄它,你就会看到它的脊背平坦下来,尾巴也作出相应的动作;相反,你若是把它惹毛了,它就会绷起脊背。
在以下经文中,被当成原则来信奉的认知或理解力的首要信条也以“头”来表示,其末端以“尾”来表示。
祂必从以色列中剪除头与尾,长老和尊贵的人就是头,以谎言教人的先知是尾。(以赛亚书9:14,15)
埃及中无论是头与尾,所做之工都不成就。(以赛亚书19:15)
以下经文中的也并非表示别的:
龙的七头,以及拖拉着天上星辰的三分之一部分,把它们摔在地上的尾巴。(启示录12:3,4)
还有:
像蛇的尾巴,有用来伤人的头。(启示录9:10)
由于“尾”表示末端,而末端是全体的综合体,所以耶和华对摩西说:
拿住蛇的尾巴;摩西就拿住它,它就变成了杖。(出埃及记4:3,4)
因此经上要求:
他们要在靠近脊骨处取下整条尾巴,连同肾、肠、肝等内脏上的脂油一同献祭。(利未记3:9-11;8:25;9:19;出埃及记29:22)
末端就是那包含并容纳一切在先之物的,对此,可参看《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38,65节),以及《圣爱与圣智》(209-216,217-22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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