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XII.仁爱的第一步是除去邪恶;第二步是做对邻舍有用的良善
435.在仁爱的教义中,这一点是占据首位的,即:仁爱的第一步是不向邻舍行恶;向邻舍行善占据第二位。这个信条就像通往仁爱教义的大门。众所周知,自每个人出生时,邪恶就牢牢植根于他的意愿;由于一切邪恶都与人有关,无论是近还是远,也与社会和国家有关,所以可推知,遗传之恶是针对每个层级上的邻舍的邪恶。人可以凭理性本身看到,只要植入意愿的邪恶没有被除去,那么他所行的良善就被这邪恶玷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邪恶就在良善里面,就像核仁在外壳里面,或骨髓在骨头里面。因此,尽管这种人所行的良善看起来是良善,但它本质上仍不是良善,因为它就像表面完好、美丽的外壳,里面却装着虫蛀的核仁,或像内部腐烂,而且腐烂的痕迹甚至延伸到表面的白杏仁。
意愿邪恶和实行良善在性质上是对立面;因为邪恶属于对邻舍的仇恨,而良善属于对邻舍的爱,或邪恶是邻舍的敌人,良善是邻舍的朋友。这两者不能存在于同一个心智中,也就是说,邪恶在内在人中,良善在外在人中;否则,外在人中的良善就像表面愈合,但内部有腐烂物质的伤口。在这种情况下,人就像一棵烂了根的树,这树虽然仍结出果实,这果实外表看起来美味、有用,但内部却腐烂、无用。他也像废弃的渣滓,表面抛光、色彩艳丽,被当成宝石来出售;换句话说,他就像猫头鹰的蛋,人们却误以为是鸽子的蛋。
每个人都要知道,人通过身体所行的良善是从他的灵,或内在人发出的,内在人就是死后活着的灵。因此,当前面描述的人脱去构成其外在人的肉体时,他只由自己的邪恶构成,或说他处于邪恶,以邪恶为快乐到何等程度,就在何等程度上恨恶良善为对他的生活有害的东西。
主在许多地方教导说,在邪恶被除去之前,人不能行本身为良善的良善:
人不能从荆棘上摘葡萄,从蒺藜上摘无花果。坏树不能结出好果子。(马太福音7:16-18)
马太福音:
文士和法利赛人哪,你们有祸了,因为你们洗净杯盘的外面,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荡。你这瞎眼的法利赛人,先洗净杯盘的里面,好叫外面也干净了。(马太福音23:25-26)
以赛亚书:
你们要洗濯、自洁,从我眼前除掉你们的恶行,要止住作恶,学习行善,寻求公平。你们的罪虽像朱红,必变白如雪;虽红如丹颜,必如羊毛。(以赛亚书1:16-18)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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