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31.家庭的仁爱义务是指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还指家主对家仆、家仆对家主的义务。这些义务由于牵涉到子女的抚养和家庭的运转,故数量众多,若一一列举,足以写一本书。驱使每个人尽这些义务的爱也不同于驱使他们履行公务的爱。就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义务而言,它源自并取决于婚姻之爱。就父母对子女而言,它源自人人皆有、被称为舔犊之爱的本能之爱。就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而言,它源自并取决于另外一种爱,这爱与孝顺的顺从密切相关。然而,家主对家仆的义务则源于某种控制之爱,这爱因着每个人心智的状态而各异。
然而,婚姻之爱、对子女的爱,连同他们的义务和对这些义务的履行,并不造就对邻之爱,正如履行公务也不造就对邻之爱一样。因为所谓的舔犊之爱同等地存在于恶人和善人身上,有时在恶人身上更强烈。这爱还存在于无法形成仁爱的兽类和鸟类中。众所周知,熊、虎、蛇的舔犊之爱不亚于绵羊和山羊的,猫头鹰的和鸽子的也相差无几。
具体到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来说,仁爱的父母和不仁爱的父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尽管他们表面上都差不多。对仁爱的父母而言,舔犊之爱与对邻之爱和对神之爱结合在一起;因为他们根据子女的道德、价值、善愿和服务大众的品质而爱子女。但对没有仁爱的父母而言,仁爱与舔犊之爱没有任何交集;所以,很多这类父母甚至喜爱邪恶、无德和狡猾的子女胜过善良、有德和诚实的子女;换句话说,他们喜爱对大众无用的子女胜过有用的子女。
1034.启17:2.“地上的诸王与她行淫”表示他们歪曲了教会的一切真理。这从“行淫”和“地上的诸王”的含义清楚可知:“行淫”是指歪曲(参看AE 141, 161, 817c, 881节);“地上的诸王”是指教会的真理,“王”是指真理,“地”是指教会。圣言的许多地方都提到“王”,人们以为由此所指的,是王或他们的国;但在圣言中,“王”表示所有从主处于来自良善的真理之人,在灵义所在的抽象意义上,表示来自良善的真理。这就是“王”的含义(可参看AE 29, 31, 553, 624e, 625节),这一点可从以下启示录的经文进一步看出来:
耶稣基督,就是地上的诸王元首,使我们作王和祭司。(启示录1:5–6)
又:
羔羊叫我们成为君王和祭司,好叫我们在地上掌权。(启示录5:10; 16:12, 14)
“王”因表示来自良善的真理,故在反面意义上也表示来自邪恶的虚假。因为在圣言中,绝大部分词语也都有反面意义。这就是以下本章经文中的“王”的含义:
那兽的七头是七位王;五位已经倾倒了,一位还在,一位还没有来到;他来的时候,必须暂时存留。(启示录17:10)
又:
你所看见的那十角,就是十王。(启示录17:12)
又:
那女人就是有一国管辖地上众王的大城。(启示录17:18)
在接下来的经文中,也是如此,在那里,经上说:
那兽,地上的诸王和他们的军队都与骑白马的作战。(启示录19:19)
这一切清楚表明,“地上的诸王与坐在众水上的淫妇行淫”表示什么,即表示教会的真理被那些属于巴比伦的人歪曲了。在接下来的经文中,也是如此,在那里,经上说:
地上的诸王与那女人行淫,地上的客商因她极度奢华就发了财。素来与她行淫、一同奢华的地上诸王,就必为她哭泣哀号。(启示录18:3, 9, 11)
但以理书中的“王”具有相同的含义:
至于第四只兽的那十角,就是从这国中必兴起的十王,在他们以后,必有另一个王兴起,与先前的不同,他必制伏三王。(但以理书7:24)
“王”表示那些处于来自良善的真理之人,在抽象意义上表示来自良善的真理,因为主凭神性真理而被称为“王”,凭神性良善而被称为“祭司”;因此,神性真理在其中掌权作王的天堂被称为“祂的宝座”。这就是为何从主处于来自良善的真理的天上天使和地上的人被称为“王的儿子或王子”,以及“天国之子”和“继承人”;因此,他们就是在主被称为“万王之王”的地方(如启17:14和19:16,以及其它地方),“王”所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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