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431

431.家庭的仁爱义

431.家庭的仁爱义务是指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还指家主对家仆、家仆对家主的义务。这些义务由于牵涉到子女的抚养和家庭的运转,故数量众多,若一一列举,足以写一本书。驱使每个人尽这些义务的爱也不同于驱使他们履行公务的爱。就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的义务而言,它源自并取决于婚姻之爱。就父母对子女而言,它源自人人皆有、被称为舔犊之爱的本能之爱。就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而言,它源自并取决于另外一种爱,这爱与孝顺的顺从密切相关。然而,家主对家仆的义务则源于某种控制之爱,这爱因着每个人心智的状态而各异。
然而,婚姻之爱、对子女的爱,连同他们的义务和对这些义务的履行,并不造就对邻之爱,正如履行公务也不造就对邻之爱一样。因为所谓的舔犊之爱同等地存在于恶人和善人身上,有时在恶人身上更强烈。这爱还存在于无法形成仁爱的兽类和鸟类中。众所周知,熊、虎、蛇的舔犊之爱不亚于绵羊和山羊的,猫头鹰的和鸽子的也相差无几。
具体到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来说,仁爱的父母和不仁爱的父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尽管他们表面上都差不多。对仁爱的父母而言,舔犊之爱与对邻之爱和对神之爱结合在一起;因为他们根据子女的道德、价值、善愿和服务大众的品质而爱子女。但对没有仁爱的父母而言,仁爱与舔犊之爱没有任何交集;所以,很多这类父母甚至喜爱邪恶、无德和狡猾的子女胜过善良、有德和诚实的子女;换句话说,他们喜爱对大众无用的子女胜过有用的子女。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生活篇 #102

Life102.主爱

Life102.主爱人并渴望与他同住;然而,祂无法爱他,也无法与他同住,除非祂被接受,并反过来被爱。结合唯独由此而来。由于这个原因,主赐予人自由和理性,即貌似凭自己思想和意愿的自由,以及他思想和自由所依照的理性。爱一个没有反应的人,并与之结合是不可能的;进入一个不接受的人,并与之同住也是不可能的。由于人的接受和反应是主赐予的,所以主说:

你们要住在我里面,我也住在你们里面。(约翰福音15:4)

住在我里面的,我也住在他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约翰福音15:5)

到那日,你们就知道你们在我里面,我也在你们里面。(约翰福音14:20)

主还教导,祂存在于一个人所接受并在他里面的真理和良善中:

你们若住在我里面,我的话也住在你们里面。你们若遵守我的诫命,就住在我的爱里。(约翰福音15:7, 10)

有了我的诫命又遵守的,这人就是爱我的。我也要爱他,在他那里作我们的住所。(约翰福音14:21, 23)

因此,主在祂自己的东西里面与人同住,人则住在那些来自主的事物里面,从而住在主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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