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43

43.⑸爱的本质是爱

43.⑸爱的本质是爱人胜己,渴望与他们合而为一,并致力于他们的幸福。有两个要素构成神的本质:爱和智慧。但有三个要素构成其爱的本质:爱人胜己,渴望与他们合而为一,致力于他们的幸福。这三个要素同样构成其智慧的本质,因为就象我前面说明的,爱和智慧在神里面是一。正是爱意愿这些事,而智慧则将它们付诸实践。
第一个要素,即爱人胜己,在神对全人类的爱中得到确认。因此缘故,神爱祂所造的一切事物,因为它们是达到目的的途径,若爱目的,必也爱途径。宇宙中所有的人和物都在神之外,因为他们是有限的,而神是无限的。神的爱发出后,不仅延伸到善人与善物,还延伸到恶人与恶物,因而不仅延伸到天堂中的人和物,还延伸到地狱中的人和物,不仅延伸到米迦勒和加百列,还延伸到魔鬼和撒旦。因为神自永恒至永恒,处处都是相同的。祂也说:
祂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马太福音5:45)
但恶人和恶物照样邪恶,其原因在于接受主体和物体本身。因为它们不是照着神之爱本来的样子,照着它至内在的样子来接受这爱,而是照着自己的样子来接受。这和接受太阳的热或雨水的荆棘或荨麻一个道理。
第二个要素,即渴望与他们合而为一,也可在祂与天使天堂、世上的教会,及其中的每个人,与进入并构成世人和教会的一切善与真的联结中得以确认。就其本身而言,爱无非是努力结合。因此,为了实现爱的这个要素,神照祂的形像和样式创造了人类,以便人能与此结合。从主的话清楚可知,圣爱不断寻求结合。祂说:
祂愿与他们合而为一,祂在他们里面,他们在祂里面,使神的爱在他们里面。(约翰福音17:21,22,23,26)
神之爱的第三个要素,即致力于他们的幸福,在永生,即无尽的祝福、幸福和快乐中得以确认。神将这些赐给那些接受祂的爱之人。因为正如神是爱本身,祂也是祝福本身。所有爱都从自身呼出快乐,圣爱则呼出祝福本身,幸福和快乐,直到永远。因此,神凭自己使天使和死后的人蒙福,祂通过与他们结合做到这一点。

诠释启示录 #48

48.“(在)国度”

48.“(在)国度”表示在真理所在的教会。这从“国度”的含义清楚可知,在圣言中,“国度”是指天堂和教会。“国度”表示真理方面的教会,或真理所在的地方,是因为主的王权表示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因此“王”表示真理(参看前面的说明,AE 31节)。说它是真理方面的教会,这教会是指源于良善的真理方面的教会;原因在于,真理没有良善是不可能的,因为真理从良善拥有自己的生命。一个未处于良善的人所拥有的真理本身的确是真理,但它们不是在他里面的真理,这一点可参看《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中的充分说明(NJHD 11–27节)。

在圣言中,“国度或国”表示真理方面的天堂和教会,这一点从圣言中的许多经文明显看出来,我引用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在马太福音:

惟有本国的子民要被赶到外边黑暗里去。(马太福音8:12)

此处“本国的子民”是指那些属于真理不掌权,而是虚假掌权的教会之人。同一福音书:

凡听见天国的话却不理会的,那恶者就来,把撒在他心里的夺了去。这就是那撒在路旁的。田地就是世界;种子就是天国之子。(马太福音13:19, 38)

“听见天国的话”是指听见教会的真理;由于“种子”表示真理,所以那些接受真理的人被称为“天国之子”。“种”是指教会的真理(参看《属天的奥秘》,3038, 3373, 3671, 10248, 10249节)。又:

神的国必从你们夺去,赐给那能结果子的民族。(马太福音21:43)

此处“神的国”表示真理方面的教会,因而也表示教会的真理,这一点从经上说它“必从他们夺去,赐给那能结果子的民族”清楚看出来;“果子”表示良善。又:

在时代的完结,民族要起来攻击民族,国家要起来攻击国家。(马太福音24:3, 7)

时代的完结是指教会的末期,“民族攻击民族”是指邪恶攻击良善,“国家攻击国家”是指虚假攻击真理。“民族”是指教会的良善,在反面意义上是指教会的邪恶(参看《属天的奥秘》,1059, 1159, 1258–1260, 1416, 1849, 6005节)。

由此明显可知主祷文中的“国”表示什么:

愿你的国降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国度,权柄,荣耀,全是你的。(马太福音6:10, 13)

“愿你的国降临”表示愿真理被接受;“愿你的旨意行(出)”表示愿它能被那些行神旨意的人接受;“国度,权柄,荣耀,全是你的”表示唯独来自神的神性真理;经上还说“权柄,荣耀”,是因为神性真理拥有一切权柄或能力和荣耀(参看AE33节)。由此可见在圣言的许多经文中,“神的国”表示什么,即表示真理方面的教会,以及天堂,在至高意义上表示神性人身方面的主。“国”在至高意义上表示神性人身方面的主,是因为一切神性真理都从祂发出;“国”表示天堂,是因为天堂与天使并不来自其它源头,只来自从主的神性人身发出的神性真理(参看《天堂与地狱》,7–12, 78–86, 126–14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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