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420

420.人皆有一个内

420.人皆有一个内在和一个外在。被称为内在人的,就是内在,被称为外在人的,就是外在。人若不知道何为内在人和外在人,或许以为内在人就是进行思考和意愿的那一个,而外在人则是进行言说和行动的那一个。不可否认,言语和行为是外在人的功能,思维和意愿是内在人的功能;不过,本质上构成内在人和外在人的,并不是它们。众所周知,人的心智就是内在人;不过,心智本身被分为两个区域:其中更高更内层的那一个是属灵的,更低更外层的那一个是属世的。属灵的心智专注于灵界,注意的对象是灵界事物,无论是天堂中的,还是地狱里的;天堂和地狱都是灵界的一部分。然而,属世的心智专注于尘世,注意的对象是尘世事物,无论善的还是恶的。人的一切行为和话语都直接出自其心智的低层区域,间接出自高层区域,因为心智的低层区域更接近身体感觉,而高层区域则离它们更远一些。人类心智有这样的划分,是因为他们同时被造为属灵和属世的,因而不是动物,而是人类。
这清楚表明,首先关注尘世和自己的人是外在人,因为无论身体还是心智,他都是属世的。首先关注属天堂和教会之物的人是内在人,因为无论身体还是心智,他都是属灵的;他在身体方面也是属灵的,因为他的行为和话语都是从其属灵的高层心智经由属世的低层心智发出的。众所周知,结果是从身体发出的,产生结果的原因是从心智发出的;并且原因是结果的全部。人的心智就是如此划分的,这可从以下事实明显看出来:人能戴上面具,扮演谄媚者、伪君子和演员的角色;他能表面上同意别人说的话,暗地里却嘲笑它;嘲笑出自他的高层心智,同意出自他的低层心智。

诠释启示录 #683

683.“说,世上的

683.“说,世上的国成了我们主和主基督的”表示当恶人与善人分离,从主发出的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被清晰接受时,天上和地上的一切事物都服从主。这从“世上的国”、“主和主基督”的含义清楚可知:当成了主的时,“世上的国”是指从主发出的神性以爱和信被接受(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主和主基督”是指神性之爱的神性良善和从这爱发出的神性真理方面的主。下文会看到,主凭神性良善而被称为“主”,凭神性真理而被称为“基督”。

“主的国”表示对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的接受,因而在那些接受的人那里,这一点可从以下事实清楚看出来:主通过从祂发出、通常被称为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之物,同样通过公义和公平,以及爱和信在天堂天使和教会之人中间掌权。主正是通过这些掌权;因此,严格来说,它们才是主在那些接受它们之人那里的国。当这些在天使和世人那里掌权时,就是主自己掌权,因为从祂发出的事物就是祂自己。天堂里的主正是发出的神性。

诚然,主不仅掌管那些接受来自祂的属天和属灵的神性事物的人,还掌管那些不接受的人,如地狱里的所有人;然而,不能说主的国在地狱,因为那里的人完全不愿意被发出的神性并照其秩序的律法管理;事实上,他们否认主,转身离开祂;然而,主仍掌管他们,但不是作为祂国度的臣民和公民,而是作为顽固和叛逆的人来掌管,约束他们,好使他们不互相行恶,尤其不向那些属于主国度的人行恶。

主的国就是从祂发出并被接受之物,这一点可从圣言中提到主国的经文清楚看出来,如在主祷文:

愿你的国降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马太福音6:10)

此处“国”明显表示对从主发出的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的接受,主在神性良善和神性真理中与天堂天使和教会之人在一起,因为经上补充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当这些以内心和灵魂,也就是以爱和信被接受时,神的旨意就成就了。

在别处:

你们要先求天国和祂的义,这一切都要加给你们了。(马太福音6:33)

“天国”在灵义上表示神性真理,“义”表示神性良善,故经上说:“你们要先求天国和祂的义。”但在至高意义上,“天国”表示主,因为祂是其国度的全部,“义”在至高意义上表示主的功德。由于被主掌管的人只渴望和热爱诸如属于主的那类事物,所以在他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他永远被引向幸福;这就是为何经上说“这一切都要加给他了”,意思是,倾向于拯救他的一切,都必照着他的心愿成就。

由于天堂凭对来自主的神性真理的接受而为天堂,教会同样如此,所以在一般意义上,天堂和教会由“神的国”和“天国”来表示;因此,在马太福音,那些接受神性真理的人被主称为“天国之子”:

田地就是世界,种就是天国之子,稗子就是那恶者之子。(马太福音13:38)

很明显,“天国之子”表示那些接受神性真理的人,因为经上说“种就是天国之子,稗子就是那恶者之子”,“种”表示神性真理,“稗子”表示地狱的虚假;这些人被称为“(儿)子”,是因为就圣言的灵义而言,“儿子”表示真理,在反面意义上表示虚假(参看AE 166节)。

此外,“神的国”表示来自良善的真理方面的教会,以及天堂(可参看AE 48节);在人那里的“神的国”表示从主处于来自良善的真理,因而处于智慧,随之处于抵制虚假和邪恶的能力;因此,“掌权”唯独属于主(也可参看AE 3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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