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07.有必要解释一下爱邻舍的意思是什么。爱邻舍就是希望邻舍好、向他行善,而邻舍不仅包括亲朋好友和善人,还包括陌生人、仇敌,或恶人。但对这两类人实践仁爱的方式却有所不同:对亲朋好友要用直接的善行,对敌人或恶人要用间接的善行。间接的善行包括劝诫、处罚、惩戒,因而矫正。可以这样来说明:法官根据法律和正义惩罚作恶者就是在爱他的邻舍;因为他由此使这个人变得更好,并照顾到公民的福祉,以免作恶者伤害他们。众所周知,父亲因孩子犯错而惩戒他们就是爱他们;相反,若他不因此惩戒他们,就是爱他们的罪恶,这不能称为仁爱。还有,若人击退来者不善的仇敌,并在自卫中击打这个袭击者,或将其绳之于法,以免受到伤害,但仍有意与其成为朋友,那么他的行为就处在仁爱的主流中。旨在保卫国家和教会的战争并不违背仁爱。所着眼的目的决定了它们是否是仁爱。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 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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