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76.仁与信若仅停留在身体领域,即头脑中,而非植根于行为中,对人来说一点用也没有。这一点从圣言中上千段经文明显看出来,我只从中引用其中的一部分:
凡不结好果子的树,就砍下来丢在火里。(马太福音7:19-21)
祂撒种在好土里,这人留心听了道,就结实。耶稣说完这话,就大声喊着说,有耳可听的,就应当听。(马太福音13:3-9,23,43)
耶稣回答说,听了神之道而遵行的人,就是我的母亲,我的弟兄了。(路加福音8:21)
我们知道神不听罪人,惟有敬奉神,遵行祂旨意的,神才听他。(约翰福音9:31)
你们既知道这事,若是去行就有福了。(约翰福音13:17)
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这人就是爱我的,我也要爱他,向他显现。并且我们要到他那里去,与他同住。(约翰福音14:15-21,23)
你们多结果子,我父就因此得荣耀。(约翰福音15:8)
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罗马书2:13;雅各书1:22)
在震怒与公义审判的日子,神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罗马书2:5,6)
因为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哥林多后书5:10)
人子要在祂父的荣耀里,同着众使者降临;那时候,祂要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马太福音16:27)
我听见从天上有声音说,你要写下,从今以后,在主里面而死的人有福了。圣灵说,是的,他们息了自己的劳苦;作工的果效也随着他们。(启示录14:13)
案卷展开,死了的人都凭着这些案卷所记载的,照他们所行的受审判。他们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审判。(启示录20:12,13)
看哪!我必快来。赏罚在我,要照各人所行的报应他。(启示录22:12)
耶和华注目观看世人一切的举动,为要照各人所行的和他作事的结果报应他。(耶利米书32:19)
我必因他们所行的惩罚他们,照他们所作的报应他们。(何西阿书4:9)
耶和华按我们的行动作为向我们怎样行,他已照样行了。(撒迦利亚书1:6)
还有上千段这样的经文。
由此可见,仁与信在付诸于行动之前,还算不上仁与信。若只停留在行为之上的半空中,即脑海里,仁与信就象空中的会幕或神殿,这些东西无非是海市蜃楼,会自动消失;或象被书虫吃掉的纸上的绘画;又象住在没有卧室的屋顶上,而不是住在屋里。所有这一切表明,仁与信只要停留在精神概念上,而不是尽可能付诸行动,共同存在于行为中,就会消失。
906.“云上坐着一位好像人子”表示(在天堂)处于来自主的神性真理或圣言的主。这从“白云”、“坐在它上面”和“人子”的含义清楚可知:“白云”是指终端中的神性真理,就是诸如字义上的那种圣言,这字义包含灵义(对此,可参看前文);“坐在它上面”是指在天堂里,在那里,神性真理,就是诸如灵义上的那种圣言在自己的光中;“人子”是指真理的教义,在至高意义上是指圣言方面的主(参看AE 63, 151节)。许多人可能觉得奇怪,“云”竟表示圣言,“云上坐着的那一位”表示圣言方面的主,因为那些照圣言的字义理解一切的人只看到“云”是指云,看不到属于圣言、具有属灵性质的任何东西;事实上,圣言似乎与云没有任何关系。但此处所表示的,仍是终端中的神性真理,就是诸如字面上的那种圣言。原因在于,在灵界,从高层天堂流入低层天堂的神性真理看上去就像云;我看见过这云,并能从它及其变化中推断出高层天堂的天使彼此正在谈论哪种真理,或说推断出所谈论的真理的品质。
当律法,也就是神性真理颁布时,出现在西乃山上的“云”,以及每天在会幕上面所看到、有时充满它的“云”具有相同的含义;下面的云也是如此:当耶稣变了形像时,遮盖彼得、雅各和约翰的光明云彩;只听见有声音从云彩里出来说,这是我的爱子,我所喜悦的,你们要听祂(马太福音17:5; 路加福音9:34, 35)。以及在以下福音书的经文中:
那时,人子的兆头要显现;他们要看见人子有能力,有荣耀,驾着天上的云降临。(马太福音24:30; 路加福音21:27)
马太福音:
耶稣说,你们要看见人子坐在能力的右手边,驾着天上的云降临。(马太福音26:64; 马可福音14:61, 62)
在这些经文中,“驾着天上的云降临”是指主在圣言中的显现;因为祂降临之后,他们在圣言的预言部分会清楚看到他们以前看不到的关于主的预言;如今,当圣言的灵义被打开时,他们看得更清楚,圣言在至高意义上处处论述主,以及祂对地狱的征服和祂人身的荣耀。灵义就是祂要降临时所处的“荣耀”的意思。“荣耀”表示属灵的神性真理,就是诸如在天堂里的那种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3, 874节)。这一切清楚表明,约翰所看到的“白云,云上坐着一位好像人子”表示什么;因为接下来论述的是在最后审判之前,善人与恶人的分离,然后论述的是最后的审判;这与主在福音书中所预言的一样,即:“祂要驾着天上的云降临。”这也与启示录第一章中以这些话所预言的一样:
那忠信作见证的,从死里头生,为地上诸王元首的耶稣基督。看哪,祂驾云而来,众目要看见祂。(启示录1: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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