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373

373.就心智或本质

373.就心智或本质而言,整个人完全存在于从他发出的每一个行为中。心智是指他的爱之情感和由此而来的思维;这些形成他的本性,总称为他的生命。若我们以这种方式看待行为,那么它们就象映现出这个人的镜子。这一点可通过牲畜和野兽身上的类似事实来说明:就一切活动而言,牲畜就是牲畜,野兽就是野兽。就各自的每一个动作而言,狼就是狼,虎就是虎,狐狸就是狐狸,狮子就是狮子;绵羊和山羊同样如此。人也一样;人的本性就是诸如它在其内在人中的样子。如果他的内在人就象一只狼或狐狸,那他的一切内在行为就象狼,或狐狸一样;而另一方面,如果他就象绵羊或羔羊,同样如此。不过,他在其每一个行为中的样子并未显明在其外在人中,因为虽然这种品性就隐藏在内在人里面,但外在人能围绕内在人披上各种形式。主说:
善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就发出善来。恶人从他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路加福音6:45)
又:
凡树木看果子,就可以认出它来。人不是从荆棘上摘无花果,也不是从蒺藜里摘葡萄。(路加福音6:44)
人在其内在人中是何模样,他在从其发出的一切细节中也是何模样。死后,他会活生生地显明他自己,因为那时,他作为内在人活着,不再是外在人。当主、仁与信居于人的内在人中时,便有良善在他里面,从他发生的一切行为都是善的。这一点可按以下顺序来说明:
⑴“仁”就是有善愿,善行就是出于善愿而行善。
⑵仁与信若不尽可能付诸行动,并共存于其中,就只是易逝的精神概念而已。
⑶唯独仁产生不了善行,唯独信更不可能,而是仁与信一起方可产生善行。
现逐一细查这几个要点。

诠释启示录 #1049

1049.启17:6

1049.启17:6.“我又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表示因邪恶之虚假而疯狂的一种宗教说服,暴行就是出于这邪恶之虚假而向神性真理施行的。这从“女人”、“喝醉”和“圣徒的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女人”是指“巴比伦”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宗教说服,如前所述(AE 1042节);“喝醉”是指因邪恶之虚假而在属灵事物上的疯狂(对此,参看AE 376f, 1035节);“圣徒的血”是指神性真理,在此是指向它们所施的暴行,因为它暗示着流血。“血”表示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0, 328a, 329, 476, 748节),“流血”表示向神性真理所施的暴行(AE 329f,g节)。经上说“圣徒的血”,是因为那被称为神圣的,是圣言的神性真理,还因为“圣徒”在灵义上不是指圣徒,而是指圣物;圣言的属灵意义,即灵义没有人、地方或时间的观念;但圣言的属世意义则不同。
至于这两种意义如何彼此不同,这清楚可见于圣言的许多经文,如此处,经上说:“他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和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这些话在属世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流了圣徒的血和那些为主作见证之人的血;然而,这些话在属灵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向神性真理施暴,还向对主的见证施暴。这层意义就包含在这些话里面,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来,或推断出来:现代巴比伦并没有杀害圣徒或主的见证人,因为它崇拜圣徒,甚至直到偶像崇拜,主虽具有至高无上的外在神圣性,但教皇具有内在神圣性。这清楚表明,这不是所理解的东西,相反,有某种更内在的东西隐藏在这些话里面;也就是说,他们向神性真理施暴,也向主的神性权柄施暴;因为他们通过歪曲、玷污和亵渎圣言而向神性真理施暴;众所周知,他们通过将主的神性权柄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向这权柄施暴。
(关于亵渎续)
前面说过,最严重的那种亵渎,就是当圣言的真理在信仰上被承认,并在生活上被确认,后来人又因邪恶从信仰和生活中退出,或即便他没有从信仰中退出,却仍生活邪恶时。然而,一个从童年时期到青春期都处于信仰和照之的生活,后来成年时从信仰和信仰的生活中退出的人没有犯亵渎罪。原因在于,童年时期的信仰只是记忆的信仰,是老师在这个孩子里面的信仰;而成年的信仰是理解力的信仰,因而是人自己的信仰。人若从这种信仰中退出,并过着违背它的生活,就能亵渎它,但不能亵渎前者。因为除了进入理解力,并由此进入意愿的东西外,没有什么东西能进入并影响人的生活;在成年之前,人不会出于自己的理解力来思考,也不会出于自己的意愿来行动。在此之前,他只是出于知识思考,并且只是出于服从行动;这些不会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因而不能被亵渎。
总之,凡一个人出于理解力所思、所说、所行的,加上意愿的同意,就都属于他的生命,或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它若是神圣的,就会因他的退出而被亵渎。但这种亵渎是更重还是更轻,则取决于真理的品质和由此而来的信仰的品质,也取决于从它们当中退出的品质;因此,这种亵渎有许多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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