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7.⑴神是爱本身和智慧本身,这二者构成祂的本质。远古的祖先已经意识到,爱和智慧是与神里面或从祂发出的一切无限事物相关的两个基本要素。但后世却逐渐丧失了这种洞察力,因为他们任由自己的心智从天上滑落,并沉浸于世俗和肉体之物,逐渐不再知道何为本质上的爱,何为本质上的智慧。他们不知道爱不可能离了形式而抽象存在,而是在一个形式中并通过一个形式运作。既然神是独一无二的最初实质和形式,而它们的本质是爱和智慧,既然被作成的万物皆出自祂,那么可知,祂出于爱藉着智慧创造了整个宇宙及其中万物,因此圣爱与圣智一起存在于每一个受造物中。而且,爱不仅是形成万物的本质,还联合和结合万物,从而使它们保持联结。
世上有无数事物可用来说明这一点。如太阳的热和光,它们是使世上每一个事物生成并持续存在的两个要素和共性。热和光的存在是因为它们对应于圣爱和圣智。灵界太阳所放射的热本质上是爱,所放射的光本质上是智慧。还有一个例子也能说明这一点,就是使人的心智生成并持续存在的两个要素和共性,即意愿和理解力。每个人的心智都由这两种官能构成,这二者就存在于心智的每一个事物中,并在其中发挥功能。原因在于,意愿是爱的接受器和居所,而理解力则是智慧的接受器和居所。故这两种官能对应于圣爱和圣智,并源于圣爱和圣智。另外一个例子就是使人体生成并持续存在的两个要素和共性,即心与肺,或心脏的收缩舒张运动和肺呼吸。众所周知,这二者在身体每个部位发挥功能。原因在于,心对应于爱,肺对应于智慧。这种对应关系在出版于阿姆斯特丹的《圣爱与圣智》一书有充分的证明。
灵界和尘世这两个世界有无数例子可以证明,如同新郎或丈夫的爱只通过如同新娘或妻子的智慧产生或生出一切形式。只要牢记,整个天使天堂出于圣爱通过圣智照自己的形式排列,并被保持在自己的形式中。那些从其它渠道推论创世之人没有意识到,圣爱与圣智构成神性本质。他们从理性视见堕入眼见,并信奉自然界为宇宙的创造者,从而孕育幻想,生出幽灵。他们设想谬论,并由此推理,他们的结论就是含有夜鸟的蛋。这类心智不配称为心智,只不过是没有理解力的眼睛和耳朵,或没有灵魂的思维。他们谈论色彩,仿佛色彩离了光也能存在;谈论树木,仿佛树木没有种子也能生长;谈论世上万物,仿佛它们离了太阳也能生存。他们所做的一切将衍生物与神圣的原理混在一起,将所造成的事物与起因混在一起。他们就这样颠倒一切事物,催眠自己原本清醒的理智,直到他们所看到的事物成为梦境。
935.“拿着神的竖琴”表示出于属灵情感对主的荣耀。这从“竖琴”的含义清楚可知,“竖琴”是指称谢和荣耀(参看AE 323, 856节)。因此,“神的竖琴”表示出于属灵情感对主的称谢和荣耀。这就是“神的竖琴”的含义,因为属灵情感,就是对真理的情感,由弦乐器来表达;而属天情感,就是对良善的情感,由管乐器来表达(参看AE 323a, 326a节)。
(续)
前面论述的主题是,为叫作为可以成为良善,有两件事是必要的,即:要承认主的神性,要避开十诫所禁止的如罪的邪恶。十诫所列举的邪恶包括了所有可能存在的邪恶;因此,十诫被称为十条诫,因为“十”表示所有或一切。
第一诫,即“不可拜别神”,要求一个人不可爱自我和世界;凡爱自我和世界胜过一切的人都拜别神;因为每个人的神就是他爱之胜过一切的,或说人所最爱的,就是他的神。
第二诫,即“不可亵渎神的名”,要求一个人不可蔑视圣言和取自圣言的教义,因而不可蔑视教会,不可出于仇恨弃绝它们,因为这些是神的“名”。
第五诫,即“不可偷盗”,要求一个人要避开欺诈和非法所得,因为这些也是偷盗。
第六诫,即“不要通奸”,具体要求一个人不可以通奸为快乐,不可视婚姻为不快乐的;尤其不可对那些属于婚姻的事物怀有污秽的想法,因为这些也是通奸。
第七诫,即“不可杀人”,要求一个人不可恨邻舍,不可爱报复;因为仇恨和报复发出谋杀。
第八诫,即“不可作假见证”,要求一个人不可说谎和亵渎;因为谎言和亵渎就是假见证。
第九诫,即“不可贪恋邻舍的房屋”,要求一个人不可违背他人的意愿想要占有他们的财产,或将财产转移到自己这里。
第十诫,即“不可贪恋邻舍的妻子和仆人”等等,要求一个人不可以渴望统治其他人,使他们臣服于自己;因为那里所列举的事物是指人自己的东西。
谁都能看出,这八条诫命包含必须避开的邪恶,却不包含必须实行的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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