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369

369.⑴正是与神的

369.⑴正是与神的结合使人获得救赎和永生。人受造是为了能与神结合。因为他既被造为天堂居民,也被造为尘世居民。只要是天堂居民,他就是属灵的,而只要是尘世居民,他就是属世的。属灵之人能思想神并觉察诸如属乎神的那类事物;他还能爱神,被来自神的事物所吸引;由此可知,他能与神结合。人能思想神并觉察诸如属乎神的那类事物,这是千真万确,毋庸置疑的。因为他能思想神的一体,神的存在(实体),就是耶和华,思想神的无限和永恒、构成神本质的圣爱和圣智,神的全能、全知、全在;也能思想主救主,祂的儿子,救赎和调解;还能思想圣灵,最后思想圣三一;所有这一切都是关乎神的观念,事实上就是神。此外,他能思想神的活动,它们主要是信和仁,以及从这二者所发出的其它事。
人不仅能思想神,还能思想爱祂,这一点从关于神自己的两条诫命明显可知,它们是:
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妨、就是要爱邻如己。(马太福音22:37,38,39;申命记6:5)
人也能履行主的诫命,这就是爱主,这从以下经文明显可知:
耶稣说:“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这人就是爱我的;爱我的必蒙我父爱他,我也要爱他,并且要向他显现”。(约翰福音14:21)
此外,信不就是藉着属于理解力,因而属于思维的真理与神结合吗?爱不就是藉着属于意愿,因而属于情感的各种良善与神结合吗?神与人的结合是在属世层面的属灵结合;而人与神的结合是源于属灵层面的属世结合。人既受造为天堂居民,同时又受造为尘世居民的目的就在于这结合。作为天堂居民,他是属灵的;作为尘世居民,他是属世的。所以,人若变得既属灵-理性,又属灵-道德,就会与神结合,并通过该结合获得救赎和永生。而另一方面,人若纯粹是属世-理性,又是属世-道德,诚然会有神与人的结合,却没有了人与神的结合。这是灵性死亡的根源,就其本身而已,灵性死亡就是脱离属灵生命的属世生命;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那里面有神生命的灵性在人里面灭绝了。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 #9

L9.从广泛意义上说

L9.从广泛意义上说,律法是指摩西五经中所写的一切,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路加福音:

亚伯拉罕对阴间的财主说,他们有摩西和先知,让他们听从他们吧;若不听从摩西和先知,就是有一个从死里复活的,他们也是不听劝。(路加福音16:29, 31)

约翰福音:

腓力对拿但业说,摩西在律法上所写的和众先知所记的那一位,我们遇见了。(约翰福音1:45)

马太福音:

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马太福音5:17)

同一福音书:

众先知和律法说预言,到约翰为止。(马太福音11:13)

路加福音:

律法和先知到约翰为止,从此神国的福音传开了。(路加福音16:16)

马太福音:

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马太福音7:12)

同一福音书:

耶稣说,你要用你全部的心,全部的灵魂爱主你的神,要爱邻如己;全部律法和先知,都系於这两条诫命。(马太福音22:37, 39, 40)

在这些经文中,“摩西和先知”、“律法和先知”都表示摩西五经和先知书中所写的一切。“律法”尤表摩西所写的一切,这一点从以下经文看得更明显,路加福音:

按摩西律法满了洁净的日子,他们带着耶稣上耶路撒冷去,要把祂献与主。正如主的律法上所记,凡打开子宫的男丁必称圣归主。又要照主的律法上所说,或用一对斑鸠,或用两只雏鸽献祭。父母带耶稣进入圣殿,要照律法的规矩办理祂的事。他们照主的律法办完了一切的事。(路加福音2:22-24, 27, 39)

约翰福音:

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约翰福音8:5)

同一福音书:

律法是藉着摩西而赐的。(约翰福音1:17)

从这些经文明显可知,在论述这些事的地方,如摩西五经中所写的,它们有时被称为“律法”,有时被称为“摩西”(在马太福音8:4; 马可福音10:2-4; 12:19; 路加福音20:28, 37; 约翰福音3:14; 7:19, 51; 8:17; 19:7中也是如此)。经上所吩咐的许多事也被摩西称为“律法”,如燔祭(利未记6:9; 7:37);祭牲(利未记6:25; 7:1-11);素祭(利未记6:14);大麻风(利未记14:2);疑恨(民数记5:29, 30);拿细耳人(民数记6:13, 21)。摩西自己称他的书为“律法”:

摩西将这律法写出来,交给抬耶和华约柜的祭司利未子孙。摩西对他们说,把这律法书拿来,放在耶和华的约柜旁边。(申命记31:9, 11, 26)

它被放在旁边,是因为石版在这柜子里面,严格意义上说,石版就是律法。后来,摩西五经被称为“律法书”:

大祭司希勒家对书记沙番说,我在耶和华家里得了律法书。王听见律法书上的话,便撕裂衣服。(列王纪下22:8, 11;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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