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42.本章前面部分(TCR 336-339节)说明,得救的信仰是对主神,救主耶稣基督的信仰。但问题是,信祂的第一个原则是什么呢?答案是:承认祂是神的儿子。这是主降世时所揭示并宣告的第一个原则。因为除非人们首先承认祂是神的儿子,因而是来自神的神,否则祂自己和使徒们在祂之后传扬信祂是徒劳的。现在的情况有点类似:那些出于自我,也就是说,只出于外在人或属世人来思考的人对自己说:“耶和华神怎么可能生一个儿子,一个人怎么可能成为神呢?”因此,有必要从圣言来确认并确立信仰的这第一个原则。为此,引用以下经文;路加福音:
天使对马利亚说,你要在子宫里怀孕,生出一个儿子,要给祂起名叫耶稣。祂要为大,称为至高者的儿子。马利亚对天使说,我没有和男人亲近,怎么会有这事呢?天使回答说,圣灵要临到你身上,至高者的能力要荫庇你;因此你所要生的,必称为圣,神的儿子。(路加福音1:31-35)
马太福音:
耶稣受洗时,有声音从天上来,说,这是我的爱子,我所喜悦的。(马太福音3:16, 17; 马可福音1:10, 11; 路加福音3:21, 22)
又:
当耶稣变了形像时,又有声音从天上来,说,这是我的爱子,我所喜悦的;你们要听祂。(马太福音17:5; 马可福音9:7; 路加福音9:35)
又:
耶稣问门徒,说,人们说我是谁?彼得回答,你是基督,是永生神的儿子。耶稣说,巴约拿的儿子西门,你是有福的。我告诉你,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马太福音16:13-18)
主说,祂要把祂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也就是说,建造在“祂是神的儿子”这一真理和承认上;因为“磐石”表示真理,也表示神性真理方面的主。因此,教会不存在于那些不承认“祂是神的儿子”这一真理的人中间;这就是为何前面说,这是对耶稣基督的信仰的第一个原则,因而是在起源上的信仰。约翰福音:
施洗约翰看见了,就证明这是神的儿子。(约翰福音1:34)
又:
门徒拿但业对耶稣说,你是神的儿子;你是以色列的王。(约翰福音1:49)
又:
十二个门徒说,我们已经相信,你是基督,永生神的儿子。(约翰福音6:69)
又:
祂被称为神的独生子,从父生的在父怀里的独生子。(约翰福音1:14, 18; 3:16)
马太福音:
耶稣亲自在大祭司面前承认,祂是神的儿子。(马太福音26:63, 64; 27:43; 马可福音14:61, 62; 路加福音22:70)
又:
在船上的人来拜耶稣,说,你真是神的儿子。(马太福音14:33)
使徒行传:
想受洗的太监对腓利说,我信耶稣基督是神的儿子。(使徒行传8:37)
又:
保罗转变信仰后,传扬基督,说祂是神的儿子。(使徒行传9:20)
约翰福音:
耶稣说,时候将到,就是死人要听见神儿子的声音,听见的人就要活了的时候。(约翰福音5:25)
又:
不信的人,已经受了审判,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约翰福音3:18)
又:
记这些事,要叫你们信耶稣是基督,是神的儿子,并且叫你们信了,就可以因祂的名得生命。(约翰福音20:31)
约翰一书:
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信神儿子之名的人,要叫你们知道自己有永生,信神儿子的名。(约翰一书5:13)
又:
我们知道神的儿子已经来到,使我们认识那位真实的;我们也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就是在祂儿子耶稣基督里面。祂是真神,也是永生。(约翰一书5:20)
又:
凡认耶稣为神儿子的,神就住在祂里面,他也住在神里面。(约翰一书4:15)
也可参看其它地方(如马太福音8:29; 27:40, 43, 54; 马可福音1:1; 3:11; 15:39; 路加福音8:28; 约翰福音9:35; 10:36; 11:4, 27; 19:7; 罗马书1:4; 哥林多后书1:19; 加拉太书2:20; 以弗所书4:13; 希伯来书4:14; 6:6; 7:3; 10:29; 约翰一书3:8; 5:10; 启示录2:18)。还有许多经文,在那里,耶和华称祂为“儿子”,祂称耶和华神为祂的父,如在这段经文中:
凡父所作的,子也照样作;父怎样叫死人起来,使他们活着,子也照样随自己的意思使人活着;叫众人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一样;父怎样在自己有生命,就赐给儿子也照样在自己有生命。(约翰福音5:19-27)
在其它许多经文中也是如此,包括大卫诗篇:
我要传圣旨。耶和华曾对我说,你是我的儿子,我今日生你。当亲吻儿子,免得祂发怒,你们就在路中灭亡,因为祂的怒气快要发作。凡投靠祂的,都是有福的。(诗篇2:7, 12)
从这些经文中可以得出这个结论:凡想成为真正的基督徒并被基督拯救的人,都应当相信,耶稣是永生神的儿子。不相信这一点,只相信祂是马利亚之子的人,会在自己的心智中植入关于祂的各种观念,这些观念都是对救赎有害的、具有毁灭性的(对此,参看TCR 92, 94, 102节)。论到这些人,可以像论到犹太人一样:
他们把荆棘的冠冕,而不是冠冕,戴在祂头上,还给祂醋喝,并大叫,你如果是神的儿子,就从十字架上下来吧。(马太福音27:29, 34, 40)或像论到魔鬼,试探者一样,他说:
你若是神的儿子,可以吩咐这些石头变成食物,或你若是神的儿子,可以跳下去。(马太福音4:3, 6)
这些人亵渎祂的教会和圣殿,使它成为贼窝。他们就是那些把对基督的敬拜变得像对穆罕默德的敬拜一样,不区分真正的基督教,即对主的敬拜,和自然主义的人。他们可以比作那些在薄冰上乘坐马车或长途汽车旅行的人,他们下面的薄冰破裂,他们就沉下去;所有的人、马和车都被淹没在冰冷的水中。他们也可以比作那些用芦苇和灯心草造小船的人,他们给小船涂上柏油,把它粘起来,然后乘船出海;但在海上,柏油的粘性被破坏,他们被海水呛到、吞没,埋在深海中。
1138.启18:11.“地上的客商也都为她哭泣悲哀”表示那些为了谋取名誉和财富而获得属于这个宗教或宗教说服的事物之人的哀恸和悲伤。这从“客商”和“哭泣悲哀”的含义清楚可知:“客商”是指那些获得教会的真理和良善的知识之人,在反面意义上是指那些获得邪恶和虚假的知识之人,在此是指那些为了利益,也就是名誉和财富而获得属于这个宗教或宗教说服的事物或知识之人。这就是“客商”的含义(可参看AE 840, 1104节)。“哭泣悲哀”是指悲伤和哀悼。这种宗教或宗教说服有四种人,此处描述了他们,即:被称为“地上列王”的人,被称为“地上客商”的人,被称为“货物客商”的人,被称为“船主和水手”的人。启18:9, 10论述了“地上的列王”,启18:11–14论述了“地上的客商”,启18:15–16论述了“货物的客商”,启18:17–19论述了“船主和水手”。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关于主)
由此明显可知,主只有通过这些律法才能把人引入天堂,尽管祂拥有神性之爱,神性智慧和神性能力,也就是全能,并且祂出于神性之爱意愿,凭神性智慧知道一切,凭神性能力能做祂所意愿的事。因为被称为圣治律法的这些律法,是关于改造和重生,因而关于人类救赎的秩序律法,主不可能反对这些律法,因为反对它们就是反对祂自己的智慧和自己的爱,因而反对祂自己。第一条律法是,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然而,他仍应承认他所思所愿、所说所行的属于爱和信的良善和真理都来自主。这条律法暗示了第二条律法,即:人拥有自由,这自由也应看似他自己的,但他仍应承认,这不是他的,而是在他里面的主的。
这条律法从前一条律法可推知,因为自由与生命合而为一;没有自由,人无法感觉并感知到生命似乎在他里面;正是出于自由,他才感觉并感知到这生命,因为正是出于自由,在一个人看来,他生命的一切行为似乎都是他自己的,是他所固有的;自由就是出于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则貌似出于自己思考、意愿、说话和行动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属于意愿,因为一个人会说,我有能力做我所意愿的事,我意愿我有能力所做的事;换句话说,我处于自由。再者,谁不能出于自由认为这一件事是善的,那一件事是恶的,或这一件事是真的,那一件事是假的?因此,自由,连同生命一起被赋予人,它从未从人那里被夺走;事实上,它被夺走或削弱到何等程度,人就在何等程度上感觉并感知到,他不是自己在活着,而是另一个人在他里面活着,并且属于他生命的一切事物的快乐都被夺走,或减少了,因为他成了奴隶。
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因而似乎是他自己的,这一点无需其它证据,只需经历本身就能得到证明。除了当他思考时,他出于自己思考,当他意愿时,他出于自己意愿,当他说话和行动时,他出于自己说话和行动之外,谁还有其它任何感觉或感知?但根据圣治的律法,人不可以知道别的,因为没有这种感觉和感知,他无法将任何事物接收到自己这里,或归于自己,或从自己那里产生任何事物,因而将不是来自主的生命的接受者,只是生命的代理人。他就像个机器,或像没有理解力和意愿的直立雕像,双手下垂,等待无法被赋予的流注。因为生命若不貌似被人接受和采用,就不会被保留,而是流过去,人由此从活的变得像一个死人,从一个理性灵魂变得没有理性,因而要么成为野兽,要么成为树桩。因为他将失去生活的快乐,也就是每个人貌似出于自己从接受、采用和产生中所获得的快乐;然而,快乐与生活行如一体,当夺走了生活的一切快乐时,你就会变冷并死亡。
如果不是出于圣治的律法,人应感觉并感知到生命和属于生命的一切似乎在他里面,他只是要承认良善和真理不是来自他自己,而是来自主,那么就没有任何东西,无论良善,还是真理,因而无论爱还是信,会归给他。如果没有任何东西能被归给,那么主就不会在圣言中吩咐说,人必须行善避恶,如果他行善,天堂将是他的产业,如果他作恶,地狱将是他的份;事实上,既不会有天堂,也不会有地狱,因为没有这种感知,人将不是人,因而将不是主的居所。主渴望人貌似出于自己来爱祂;因此,主与人一起住在祂自己的东西里面,主为了这个目的而将自己的东西赐予人,好叫祂可以反过来被爱。因为神性之爱在于这一点:它渴望自己的东西属于人,除非人感觉并感知到来自主的东西似乎是他自己的,否则情况不会是这样。
如果不是出于神性律法,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那么人就不可能有他为之行动的目的;然而,他有这种目的是可能的,因为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似乎在他自己里面。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就是他的爱,也就是他的生命,而他为之行动的目的是他的爱或生命的快乐,目的在其中呈现自己的结果是功用。他为之行动的目的,也就是他生命之爱的快乐,在人里面被感觉和感知到,因为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能使他感觉和感知到它;如前所述,这目的就是爱,也就是生命。但当一个人承认属于他生命的一切都来自主时,主就会赐下祂爱的快乐和祝福,只要这个人作出这种承认,并履行功用。因此,当人通过承认和来自爱的信貌似出于自己将他生命的一切都归于主时,主反过来就会将祂生命的良善归于人,这良善伴随着一切满足或幸福和祝福。主也允许他从内层敏锐地感觉和感知到这种良善在他自己里面,就好像是他自己的,而且人越发自内心意愿他以信所承认的,就越敏锐。那时感知是相互的,因为主所喜悦的感知是,祂在人里面,人在祂里面,人所心满意足的感知是,他在主里面,主在他里面。这就是藉着爱,主与人,并人与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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