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341

341.若认为生活良

341.若认为生活良善、信仰正确之人不会得救,而是神随心所欲地拯救或诅咒祂所乐意的任何人,那会让沦丧之人可以名正言顺地指控神缺乏慈悲与怜悯、甚至残忍。事实上,这等于否认神是神,并断言神在圣言中所说的话毫无意义,祂的诫命无关紧要,或微不足道。
此外,若生活良善、信仰正确之人不会得救,那他也可以控诉神违犯了祂在西奈山上用自己的手指写在两块石版上的圣约。
从主的话(约翰福音14:21-24)明显可知,神不能不去拯救那些照祂诫命生活并信靠祂的人。事实上,凡有宗教信仰和正常理智之人若能认真思考:神既始终与人同在、赋予他生命,以及去理解和爱的能力,那祂必然爱人,并通过祂的爱将自己联结于那些过着良善生活、持守正确信仰之人,那他会对此深信不疑。神已将这一点铭刻在每个人、每个生物之中。一个父亲或母亲会不认他们的孩子吗?鸟会不认它的幼雏,兽会不认它的幼崽吗?连老虎、豹子和毒蛇都不会如此。对神而言,有差别的行为会违背祂所在并照之行事的秩序,也违背祂通过创世而施加于人的秩序。就象诅咒一个过着良善生活并持守正确信仰之人对神来说是不可能的,反过来也一样,拯救一个过着邪恶生活并因此持守错误信仰之人对神来说也是不可能的。
第二种情形同样违背秩序,因此违背神的全能,这全能唯有在公义的道路上才能前行,公义的律法就是不变的真理。因为主说:
天地废去较比律法的一点一画落空还容易。(路加福音16:17)
凡对神的本质与人的自由意愿有所了解的人,都能领悟这一点。例如,亚当有吃生命树的果子或善恶知识树的果子的自由。如果他只吃生命树的果子,神会将他赶出园子吗?我不这样认为。但是,如果他吃了善恶知识树的果子后,神还会留他在园子吗?我也不这样认为。同样,我难以想象神会将已被接收进天堂的天使投入地狱,也不承认被判为魔鬼之人会进入天堂。对神而言,这些事情都不可能,哪怕利用祂自己的全能。关于这些,可参看神性全能相关章节(49-70节)。

诠释启示录 #86

86.“并且我拿着地

86.“并且我拿着地狱和死亡的钥匙”表示祂拥有拯救的能力。这从“钥匙”、“地狱”和“死亡”的含义清楚可知:“钥匙”是指打开和关闭的能力(参看《属天的奥秘》,9410节);“地狱”是指邪恶,因为一切邪恶都来自地狱,并属于地狱;“死亡”是指诅咒,诅咒也被称为属灵的死亡(参看5407, 6119, 9008节)。“拿着地狱和死亡的钥匙”之所以也表示拯救的能力,是因为唯独主除去与人同在的地狱和由此而来的诅咒;当地狱被除去时,人就得救了,因为天堂和永生取代它们而流入;事实上,主不断与人同在,渴望以天堂充满他,但邪恶却反对接受它;因此,地狱被除去,也就是人停止邪恶到何等程度,主与天堂就流入到何等程度。主在此之所以说“祂拿着地狱和死亡的钥匙”,是因为在此之前经上说祂“是活着的,直到时代的时代”,以此表示永生来自祂。主在信和爱中被接受到何等程度,就在人里面到何等程度;祂在人里面到何等程度,就除去邪恶,从而除去地狱和永死到何等程度。唯独主成就这一切,并因此应当被接受,这一点从刚才(AE 83节)所引用的圣言经文明显看出来。

“地狱”表示各种邪恶,是因为一切邪恶都来自地狱。凡一个人所思考和意愿的,要么来自地狱,要么来自天堂。如果他思考和意愿邪恶,那么这是来自地狱;如果他思考和意愿良善,那么这是来自天堂;人从其它任何源头去思考和意愿都是不可能的,或说人里面没有来自其它任何源头的思维和意愿。人若以为他从自己思考和意愿,就不会意识到这一点;但我凭我关于这个主题的一切经历可以断言,一个人所思考和意愿的一切就来自这两个源头中的一个,要么来自这个源头,要么来自那个源头。此外,由于这个原因,一个思考和意愿邪恶的人实际上就在地狱;他活在世上时实际上在哪里,死后就会去到哪里。他不能去往其它任何地方,因为人的灵就是由他所思考和意愿的事物形成和构成的。因此,当他思考和意愿邪恶时,整个人都由邪恶形成和构成,以至于他在形式上就是他自己的邪恶。正因如此,地狱灵完全是他们自己邪恶的形像,照着邪恶的种类而丑陋和可怕。此外,一个灵人能为天堂而形成和构成所藉由的唯一手段就是在信和爱中接受主;事实上,唯独主因在信和爱中与人同在而除去邪恶,并把他塑造成天堂的形像,也就是一位天使。

由此可见“拿着地狱和死亡的钥匙”表示什么。经上之所以用“钥匙”这个词,是因为所有地狱都是关闭的,只有当恶灵被投入地狱时,并且当有恶灵从地狱中被提出来时(如世人中间的邪恶增长时的情形),才打开。那时的开口被称为“门”,由于它们被称为“门”,所以经上也提到“钥匙”;因此,这些钥匙表示打开和关闭的能力,因为用钥匙才能打开和关闭门。赐给彼得的钥匙(马太福音16:18, 19)具有同样的含义;因为“彼得”在那里表示来自主、出于良善的真理,因而表示唯独主拥有这种能力或权柄,一切信之真理和爱之良善都来自祂(参看《最后的审判》,5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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