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4.神性的无限在人里面如同在自己的形像中。这从圣言中明显可知,我们在那里读到:
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祂的形像造男造女。(创世记1:26,27)
由此可知,人是能接受神的器官,并且作为一个器官,它的性能取决于它的接受能力。人的心智使得人成为人,并决定了他在何等程度上成为人,它照着这三个层级被划分为三个区域。最高层天堂的天使所在的属天区域在第一层;中间天堂的天使所在的属灵区域在第二层;最低层天堂的天使所在的属世区域在第三层。
照着这三个层级被划分的人的心智是神性流注的容器。然而,神性流注不会超出人预备道路或打开门的程度。若人预备道路或打开门的程度达到最高层或属天层,那他就真正成为神的形像了,死后会成为最高层天堂的天使。但若他预备道路或打开门的程度只达到中间层或属灵层,他也会成为神的形像,但不那么完美,死后会成为中层天堂的天使。但若人预备道路或打开门的程度仅达到最低层或属世层,那么如果他真正虔诚地承认并敬拜神,那他会在最低程度上成为神的形像,死后成为最低层天堂的天使。
然而,若他不承认神,不真正虔诚地敬拜祂,他就脱去了神的形像,变得象动物,只享有理解因而说话的能力。然后,若他关闭与属天的最高层相对应的最高属世层,那么他的爱变得象地上的走兽。若他关闭了与中间属灵层相对应的中间属世层,他的爱就变得象狐狸,其理解力视觉变得象夜鸟。但是,若他也关闭了最低的属世层的属灵部分,他的爱就变得象野兽,其对真理的理解力变得象条鱼。
神性生命通过来自天使天堂的太阳的流注驱使人类行动,它好比世间太阳之光照射透明物体。在最高层接受生命的方式就象光射入钻石;在第二层接受生命的方式就象光射入水晶;在最低层接受生命的方式则好比光射入玻璃或透明膜。但是,若最低层的属灵部分完全关闭,也就是否认神、敬拜撒旦时的情形,从神接受生命的方式就象光落到世上的黑色或不透明的物体上,如腐烂的木头、或沼泽地、或粪堆等等。这时,人就变成属灵的死尸。
799.“因为你的客商曾是地上的大人物”表示在他们的圣统制中,品级较高的人就是这样;因为他们利用修会章程留给他们的各种特权或任意权利来作交易并获利。“大人物”是指在他们的圣统制中品级较高的人,他们被称为红衣主教、大主教和主教;他们被称为“客商”,是因为他们利用教会的圣物,就像利用货物一样来获利(AR 771, 783节);“大人物”在此表示那些利用修会章程留给自己的各种特权或任意权利来作交易并获利的人。为什么这么说,这从前文明显看出来,因为这是前文的一个结果。
在前文,经上说“弹竖琴者,作乐者,吹笛者,吹号者的声音,在巴比伦决不能再听见;各样手艺的匠人在那里决不能再遇见;石磨的响声在那里决不能再听见;灯光在那里决不能再照耀。新郎和新妇的声音,决不能再听见”,这些话表示在巴比伦,没有对属灵真理的任何情感,也没有对属灵真理的任何理解,因而没有属灵真理的思维,又没有对属灵真理的寻求和探究,没有对它的光照和感知,因而没有构成教会的良善和真理的结合(参看AR 792-794, 796, 797节)。他们之所以没有这些,是因为圣统制中品级较高的人也作交易并获利,从而为品级较低的人立了榜样。因此,这就是为何经上说:“你的客商曾是地上的大人物。”
或许有人会问:“可被称为交易的特权都有哪些?”它们不是他们的年收入和薪俸,而是那把钥匙的权柄所带来的豁免权;这些豁免权有:赦罪,即便是滔天大罪,由此免除世俗的惩罚;通过向教皇求情,获得在禁婚亲等或法律禁止的关系范围内缔结婚姻的权柄,并在非禁婚亲等或法律不禁止的关系范围内结束婚姻的权柄;允许这些人自己如此行,无需通过宽容来求情;授予其权力范围内的特权;按立圣职,坚振圣事;他们使用从修道院所获得的总体和具体的酬金;挪用来自其它源头、依法属于他人的收入;以及其它许多手段。这些,而不是他们的年收入,如果他们满足于它们的话,导致他们对属灵真理没有任何情感、思维、探究和感知,也没有真理和良善的结合,因为它们是不义玛门的所得或所追求的,不义之人不断贪恋属世的财富,厌恶属灵的财富,即来自圣言的神性真理。
由此明显可知,“你的客商曾是地上的大人物”表示他们的圣统制中品级较高的人就是这样,因为他们利用修会章程留给他们的各种特权或任意权利来作交易并获利。此处要进一步说一说“钥匙权柄”对罪行,甚至滔天罪行的豁免权,他们利用豁免权不仅使罪人免除了永恒的惩罚,甚至还免除了世俗的惩罚;即便没有释放他们,他们仍通过庇护进行保护。谁看不出,这不属于教会的权力范围或宗教裁判权,而是属于民间的权力范围?这是要把他们的统治权延伸到世俗的一切,破坏公共安全;而且,利用仍留给他们的这种权柄,他们拥有恢复他们早先对君王建立的一切法庭,从而对法官,甚至最高法官的专制统治的权力;他们若不害怕人们退出教会,也会这样做。这就是但以理书中这句话的意思:
从海中上来的第四个兽必想改变时期和公义。(但以理书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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