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六章 信仰
336.古人的智慧教导说,宇宙及其一切,无论整体还是它的各个部分,都与良善和真理有关;因此,教会的一切都与爱或仁爱和信仰有关,因为从爱或仁爱流出的一切被称为良善,从信仰流出的一切被称为真理。由于仁爱和信仰明显是两个,但在人里面合而为一,以便他可以成为一个教会之人,也就是说,以便教会可以在他里面;因此,在古人中间,这两者哪一个是首先的,因而哪一个有权被称为头生的,成了一个争议和争论的问题。有人说,真理是优先的,因而信仰是首先的;有人则说,良善是优先的,因而仁爱是首先的。因为他们看到,人出生后不久,就学会了说话和思考,并由此在理解力上被完善,这是通过知识实现的;他通过这种方式学习并理解什么是真实的。他们还看到,随着时间推移,他通过这些方式学习并理解什么是良善的;因此,他首先学习什么是信仰,然后学习什么是仁爱。那些如此理解这个问题的人以为,信之真理是头生的,仁之良善是后生的;因此,他们将长子名分的荣誉和特权赋予了信仰。然而,那些如此推理的人用大量支持信仰的论点压垮了自己的理解力,以至于没有意识到,信仰不是信仰,除非与仁爱结合,仁爱也不是仁爱,除非与信仰结合,因此它们构成一体;如果不如此结合,这两者在教会中都没有地位,或什么也不是。下文将说明,它们的确完全构成一体。
但在这些前言中,我将简要解释它们如何或以哪种方式构成一体,因为这对阐明下文非常重要。信仰也是指真理,仁爱也是指良善;信仰在时间上是首先的,而仁爱在目的上是首先的。在目的上为首先的,实际上是首先的,因为它是首要的,因而也是头生的;而在时间上为首先的,实际上不是首先的,只是表面上是首先的。为了清楚理解这一点,通过对比来说明,如:建教堂、盖房子,布置花园和耕种田地。在建教堂时,从时间上看,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打地基、砌墙、盖屋顶,然后把祭坛放到合适的位置,搭建讲坛;但从目的上看,在教堂中敬拜神才是首先的,前期工作都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做的。在盖房子时,从时间上看,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建房子的外面部分,然后给它提供各种必要的便利设施;但从目的上看,为主人及其家人提供合适的住所才是首先的。在布置花园时,从时间上看,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平整土地,准备土壤,种树,播下有用的种子;但从目的上看,享受它的果实,或使用它的出产才是首先的。在耕种田地时,从时间上看,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平整土地、犁地、耙地,然后播种;但从目的上看,收获庄稼才是首先的,因此,功用也是首先的。从这些对比或例证中,谁都可以推断出什么是本质上首先的。凡想建教堂、盖房子、布置花园或耕种田地的人,谁不先考虑某种功用?他在寻求方法的时候,会不断牢记这个功用,翻来覆去地想它。因此,我们得出结论,信之真理在时间上是首先的,但仁之良善在目的上是首先的;这后者因是首要的,所以实际上在心智中是头生的。
现在有必要知道什么是信仰,什么是仁爱,它们各自在本质上是什么;除非每一个要点都分成单独的几个要点—关于信仰的分成几个要点,关于仁爱的分成几个要点,否则这一切无法得知。因此,关于信仰的几个要点如下:
I.得救的信仰是对主神救主,耶稣基督的信仰。
II.信仰的概要和实质是,良好地生活、正确地相信的人被主拯救。
III.人通过靠近主,从圣言学习真理并照之生活来获得信仰。
IV.连贯成一个整体,或仿佛捆成捆的大量真理提升并完善信仰。
V.没有仁爱的信仰不是信仰,没有信仰的仁爱不是仁爱;两者都没有生命,除非来自主。
VI. 主、仁爱和信仰,就像人的生命、意愿和理解力一样构成一体;如果它们分开,各自都会像珍珠化为粉末一样灭亡。
VII.主是人里面的仁爱和信仰,人是主里面的仁爱和信仰。
VIII.仁爱和信仰一起在善行中。
IX.有真实的信仰,虚假的信仰和虚伪的信仰。
X.恶人没有信仰。
现逐一解释这些要点。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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