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 #313

第六诫 不可通奸

第六诫  不可通奸

313.在属世意义上,这条诫命不仅涵盖了通奸,还涵盖了意愿和行为的淫秽,以及随之而来的思维和言语的不洁或放荡。仅仅动淫念,或贪恋通奸就是通奸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古人有话说,不可通奸。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别人的妻子就对她动淫念的,心里已经与她通奸了。(马太福音5:27, 28)

其原因在于,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就变成了行为,或说获得了行为的性质;因为诱惑只进入理解力,而意图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行为。但关于这个主题,详情可参看1768年于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婚姻之爱》(或《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那里论述了以下主题: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的对立(CL 423-443节);私通(CL 444-460节);通奸,以及通奸的不同种类和级别(CL 478-499节);奸污处女或破处的淫欲(CL 501-505节);沉溺于多样性的淫欲(CL 506-510节);侵犯或强奸的淫欲(CL 511—512节);诱惑纯真的淫欲(CL 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归算(CL 523-531节)。这条诫命在属世意义上就涵盖了这一切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生活篇 #77

Life77.由此可

Life77.由此可以毫无疑问地推断并看出一个人是不是一个基督徒,甚至一个人有没有宗教信仰。一个人若不出于他的信仰和生活视通奸为罪,就不是一个基督徒,也没有任何宗教信仰。另一方面,一个人若避通奸如罪,尤其因此躲避它们,更尤其因此憎恶它们,就拥有宗教信仰;他若在基督教会,就是一个基督徒。关于这些问题的详情可见于关于婚姻这本小册子,同时可参看《天堂与地狱》一书关于这个主题的说明(366—38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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